延迟办理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阿宇说劳动 2024-04-14 05:44:09

公司虽已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拒绝向他提供退工单和社保移出凭证,此举引起了张某的不满。为此,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他主张公司应支付因其延误退工导致的不能顺利入职新单位所造成的损失,高达19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两点:一是公司是否因拖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退工手续,给张某带来了实际损失;二是如何界定这一延误退工损失的具体金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是其法定义务。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其次,对于劳动者而言,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证明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这种损失可能包括因无法及时就业而产生的收入损失,以及因失业而无法享受的相关保障待遇损失等。如果劳动者无法充分举证,裁审机构通常会依据失业保险待遇作为标准来进行裁决。

在本案例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公司确实未及时为张某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在此事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在计算张某因延误退工而遭受的损失时,法院决定从张某索要离职证明被拒次日起开始计算。鉴于张某无法充分证明因科技公司延误办理退工手续导致他无法入职新单位并造成工资收入损失,法院最终决定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来计算他的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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