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社保仍交费,累计年限是否有效?

阿宇说劳动 2024-04-14 03:31:27

关于服刑期间社保缴费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社保的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不能继续缴纳社保的。

服刑期间社保还能交费的情况发生,往往是因各地服刑人员信息与社保局没有建立动态、即时的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服刑人员在公安系统的身份信息是服刑人员,但是由于没有动态、即时的人员信息共享机制,社保局系统无法及时掌握参保人员是否为服刑人员。另外,服刑期间仍缴纳社保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灵活就业人员”身上,服刑人员入狱服刑后,如果用人单位或家属刻意隐瞒继续交费,就有可能出现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继续缴纳社保的现象。

那么,服刑期间交的社保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待服刑人员退休核定工龄时,会剔除违规工龄,服刑期间缴纳的社保,会清退个人账户部分,社会统筹部分不退。

但是,也有例外的判例。在(2020)湘0203行初332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人社部门对劳动者被判刑知情的情况下,劳动者进行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人社工作人员并未对原告的档案进行审查,因未查清原告曾经服刑的经历,从而导致为劳动者办理的缴费期间涵盖了原告服刑期间。人社部门发现后才扣除服刑期间,导致扣除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造成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实际已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了15年,已有17年,由于人社部门的工作失误对原告造成不利的影响,应当由人社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该由劳动者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九条 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1号)

“监狱不是用人单位,罪犯也不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其生活经费、改造经费等均已列入国家预算。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服刑满后可按服刑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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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宇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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