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赔偿过低,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吗?

阿宇说劳动 2024-04-12 08:42:57

在工伤赔偿协议纠纷中,即工伤“私了”协议,认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否导致协议无效,确实是一个复杂且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的问题。以下是对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分析:一、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通常涉及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关键特征(如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错误认识,就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在工伤赔偿协议的情境中,重大误解可能表现为受伤员工对工伤的性质、赔偿标准或自己的伤情程度存在严重误解,或者雇主对员工的实际伤情和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存在误解。例如,如果员工在签订协议时误以为自己的伤情较轻,而实际上伤情严重,这可能导致他们接受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应得金额,从而构成重大误解。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行为人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如医疗证明、鉴定报告等。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信息获取渠道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通常涉及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显失公平。在工伤赔偿协议中,这可能表现为雇主利用员工的无知或急需用钱等困境,迫使员工接受远低于应得金额的赔偿。关于显失公平的具体认定,尤其是数额上的认定,确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判断时,会参考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结合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物价部门指导价。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并非绝对,实际案件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三、案例参考

吴某在木业公司工作时,不幸右眼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七级。双方曾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公司向吴某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在内的总计13万元,并明确吴某此后不再追究任何责任。然而,吴某在咨询后认为该协议与其依法应得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因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详细的列举或说明。同时,双方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各自是否了解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量,以及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是否真实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愿。考虑到在工伤赔偿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吴某的代理人也详细列出了应赔偿的项目和数量,与协议中的赔偿金额存在显著差距。而公司方面未能证明吴某在签订协议时完全了解协议内容及其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主张,认为其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并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二审法院亦维持了这一判决。综上,在工伤赔偿协议纠纷中,认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否导致协议无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各地法院在裁判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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