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按照指南进行相应检查以明确心衰诊断,导致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6-14 06:02:09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2日15时25分,四原告亲属陶某燕因咳嗽咳痰加重1周余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肺曲霉菌感染?2.肺部转移瘤3.肝癌介入治疗后。2020年8月15日,四原告亲属陶某燕病情加重,经被告抢救治疗,仍未恢复有效心跳,被告告知陶某燕家属,抢救机会渺茫。

陶某燕家属遂要求出院。出院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2、肝癌远处转移(肺部转移);3、重症肺炎;4、多器官功能衰竭;5、肝癌介入治疗后。出院医嘱:家属要求出院,建议继续抢救治疗。出院当日,陶某燕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对此承担35%的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合计300417.85元。

三、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1、关于责任比例,被告认为本案的损害后果主要基于四原告亲属陶某燕自身严重的病情,因此,被告的责任比例应在25%以内。

2、医疗费,经医保报销部分不能再作为损失计算,已报销的金额是7221.50元,未报销部分,由法院依法核实。在药房购买人血白蛋白所支付的795元,原告应提供正式的发票,否则不予认可;

3、交通费和护理费由法院予以认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5、营养费,参照相关规定应为20元/天;

6、误工费,因陶某燕一直都处于生病状态,原告未能提供其确实能工作的相关证据,应不予支持;

7、丧葬费没有异议。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没有这么高,具体由法院核实认定;

8、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没有异议;

9、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属次要责任,不应予以支持。

四、鉴定意见

陶某燕,男,1968年9月5日出生。x县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陶某燕的诊疗过错参与度25%~35%。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中“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存在未及时进行患者病原菌检查、培养及药敏实验的过失;

2、医方抗真菌治疗时存在没有按治疗剂量范围给药的过失;

3、医方存在未及时停用哌拉西林他唑巴坦纳并更换敏感抗菌素的过失。

4、据病历记载,患者8月15日11:30患者当时已发生急性左心衰。《中国心力衰竭诊断和治疗指南2018》记载:所有心衰以及怀疑心衰患者均应进行心电图检查,明确心律、心率、QRS形态、QRS宽度等。对疑似、急性、新发的心衰患者应行胸片检查,以识别/排除肺部疾病或其他引起呼吸困难的疾病,提供肺淤血/水肿和心脏增大的信息。

但医方未进行心电图、X线胸片、BNP等相应检查,未及时请专科会诊,医方存在未对患者是否发生急性心衰作出明确诊断的过失;患者病情变化时医方治疗上仅给予速塞米(利尿)、吸氧处置,存在未积极采取其他相应治疗措施的过失;

5、医方在病情观察监测上存在过失;

6、医方存在违反药品禁忌错误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过失。

7、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失。

六、庭审意见

因陶某燕死亡时未做尸检,参考鉴定机构意见,本院确定由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四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本院予以确认的共计231955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195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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