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及时发现合并消化道出血仍行手术,患者死亡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08 10:05:49

一、患方诉称

2020年6月18日,原告的亲属陈某泽因右足第四、五脚趾疼痛到某某医院就诊,门诊医生告知陈某泽其疾病属于右下肢动脉硬脂闭塞症伴坏疽,安排陈某泽于6月19日住院治疗。6月19日至6月23日住院治疗期间,陈某泽出现厌食症状,原告及时向医生反映,医生告知厌食是输液的原因,可多输入营养液,不要紧。

6月22日,陈某泽连续四次出现不成型黑便,也不吃饭,身体比较弱。原告怀疑陈某泽胃出血,并及时告知医生,但医生答复不是胃出血,并给陈某泽开了胃药。6月23日,陈某泽在麻醉下行右下肢股浅动脉及膝下动脉球囊扩张术。术后陈某泽进入病房,原告发现陈某泽体内流血进入导尿袋,遂及时告知医生,但医生答复这是正常现象。

医生走后,原告发现陈某泽瞳孔放大,遂又找医生,医生便给陈某泽做心肺呼吸抢救,后将陈某泽推入ICU重症监护室。之后,原告被告知陈某泽抢救无效,医生建议放弃治疗,并给原告签发了病危通知书,后陈某泽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陈某泽入院诊断右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伴坏疽、高血压、2型糖尿病,出院诊断窦性心律失常、右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伴坏疽、高血压、2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实际抢救无效死亡。某某医院的治疗违反医疗法律规定及医疗常规,明知陈某泽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病症,但没有完善各项检查,没有选择正确的治疗手段;

治疗中陈某泽出现多种反常现象,但某某医院没有引起注意,出现误诊、漏诊且手术出现失误,导致陈某泽死亡。宁某香、陈巍、陈某乙多次要求某某医院赔偿,但无果,诉讼请求: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01420.97元,由某市某某医院赔偿65%即260000元。

三、被告辩称

1、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陈某泽入院后,某某医院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治疗措施得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临床诊断明确,且依据充足。

陈某泽2020年6月19日以“右下肢疼痛伴第四足趾发黑2周余”为主诉入院,入院诊断:1.右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伴坏疽;2.高血压;3.Ⅱ型糖尿病。各项检查及临床症状均支持诊断。某某医院的医师根据《临床血管外科学》及《下肢动脉硬化闭塞诊治指南》(2015版),陈某泽股腘动脉病变的TASCII分型为D型。

2、陈某泽年龄大,身体虚弱,既往有高血压病史,且患有糖尿病多年,心脑血管有不同程度损害,是诱发恶性心律失常不可排除的原因之一。同时,陈某泽自身具有原发疾病,其因无明显诱因发现右下肢疼痛伴右足第四足趾疼痛伴缺血变黑症状,曾于2020年5月12日就诊于某某医院普外三区血管组门诊,当时医生就建议其住院治疗,但陈承泽拒绝,要求药物保守治疗。

后症状逐渐加重,右下肢疼痛未见明显好转,伴夜间静息痛,疼痛难忍无法入眠,陈某泽才再次就诊后住院。医学本身是复杂并有巨大风险的学科,医疗行为本身作用有限,因此某某医院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术前已经将术中或术后有可能诱发心脑血管意外的风险告知患方,患方表示理解,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及并发症,并签字同意手术。

某某医院为陈某泽实施手术且手术顺利。然而,虽然某某医院已经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但由于陈某泽自身特殊体质及原发疾病发展变化引发的死亡结果(考虑为恶性心律失常,进而突发心脏骤停)是现有医学条件下难以控制和避免的,故其死亡与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患者未进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不明,根据送检病历进行推定,死亡原因考虑为消化道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的可能性大。医方疏忽未请相关医师会诊,未及时发现患者消化道出血,仍实施手术,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60-70%,供参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206049.3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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