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胸腔积液医方行穿刺置管手术时出现意外,导致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4-20 07:52:17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上午,张某到x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当日下午出院,并于当日下午到x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其他诊断:慢性肾脏病5期、高钾血症、心功能IV级、贫血、贫血性心脏病、双胸腔积液、肺炎、代谢性酸中毒、高血压3级。

2022年2月18日,张某死亡。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为3084.47元,住院1天,为一级护理。任H、张某复印病历花费复印费73.60元。另查,任H系张某妻子,张S系张某与任H的婚生子,张某的父母已死亡多年。

二、患方认为

2022年2月17日,张某因病到x医院x分院住院治疗,在做穿刺置管术时,由于医院未对穿刺置管术的风险进行正确评估,在操作过程中未做好预案,未准备药品、器械、器材、氧气等相关抢救设备。

在张某治疗出现意外时,不能及时进行抢救治疗,而是让家属将张某推回病房才进行抢救,耽误了张某的抢救时间,造成张某死亡。张某死亡时,医院负有书面告知家属进行尸检的义务,但医院没有告知,医院对张某的死亡应承担责任。

三、x医院辩称

按照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责任比例依法判决。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x医院支付鉴定费22,000元。

五、法庭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患者张某已去世,任H、张S作为继承人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中,经鉴定机构鉴定,x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张某在x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084.47元,该费用应由x医院赔偿50%,即1542.24元。

2、张某在x医院住院一天,一级护理,一级护理按每日2人计算,任H、张某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误工损失,护理费应按照每人每日154元计算,护理费为154×2=308元,x医院应赔偿50%即154元。

3、张某住院一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参照辽宁省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x医院应赔偿50%即50元。

4、任H、张S主张交通费,但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张某住院一天,本院酌定交通费50元,x医院应赔偿50%即25元。

5、任H、张S复印病历产生复印费73.60元,该费用应由x医院赔偿50%即36.80元。

6、张某已死亡,任H、张S有权主张x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张某死亡时不满六十周岁,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22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051元计算20年,即43,051×20=861,020元,x医院应赔偿50%即430,510元。

7、2022年公布的上一年度丧葬费为44,237元,x医院应赔偿50%即22,118.50元。

8、张某的死亡,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同等原因,x医院应赔偿50%的精神抚慰金,即25,000元。

9、x医院支付鉴定费用22,000元,任H、张S在诉讼时主动扣除其应承担的50%,即11,000元,x医院应赔偿468,436.54元,对其过高主张部分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判决,x市x医院赔偿468,436.5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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