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甲状腺手术后发生并发症,法院以指南为依据判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10 11:48:56

一、患方诉称

2021年11月9日,原告王某清因甲状腺癌待查进入被告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12日,进行了甲状腺全部切除术加双侧颈部淋巴结切除术加邻近皮瓣修复术。术后出现咽瘘、气管瘘,手脚麻木痉挛等症状。原告对症治疗后,于2022年1月25日出院,住院诊断为左甲状腺恶性肿瘤乳头状癌、低钙血症等。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诊疗中未尽注意义务,术前未充分评估甲状旁腺损伤风险、未告知甲状旁腺损伤可能性,术中操作不仔细、损伤甲状旁腺,同时造成咽瘘、气管瘘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清共计991151.68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答辩

1、被告某市某医院已尽诊疗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无需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认可。

2、原告的症状是甲状腺癌并周边转移,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甲状腺全切合并淋巴结清扫手术。常规操作除了切除肿瘤,还会扩大切除周边组织以达到良好的治愈效果,这类手术必然会对周围的神经以及组织器官造成损伤,与医生手术水平的高低无关。该鉴定书以这种不可避免的损伤认定被告存在医疗损害行为,明显违反医学常规和常识。

3、鉴定意见中对喉返神经的表述,与事实不符,不存在操作不精细的情况。在对原告行手术时,医生通过仪器设备,可以直接看到喉返神经被侵犯,对该情况应当予以切除,但取出的送检组织要进行切片处理,喉返神经只有头发丝的十分之一,医生在对切片组织进行检验时,所取的组织样本不一定包含喉返神经,所以才会导致在送检样本中看不到喉返神经。

4、被告切除了原告的甲状旁腺,不是误切。甲状旁腺从形态上看与脂肪类似,肉眼无法分辨,不同于喉返神经,通过仪器可以分辨,医生在行手术时,发现此部分被侵犯,当然要进行切除,同理,也会做扩大切除。

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未进行甲状旁腺负显影保护措施,该措施不属于手术指南要求的常规操作,全国绝大部分医院都没有这个技术,也不做这个项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被告的要求显然高于被告所具备的和应尽的医疗水平。

5、被告对原告喉返神经以及甲状旁腺切除造成的损伤是治疗的正常必要手段。

四、鉴定意见

1、医方术前告知欠充分,术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喉返神经损伤、误切甲状旁腺及左侧梨状窝破损,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致永久性低钙血症、左侧喉返神经损伤、左侧梨状窝破损后咽瘘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2、王某清多次检测中数值最低的血钙浓度为1.35↓mol/L。换算为5.41mg/dl,属于重度甲状旁腺功能损害。王某清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构成五级伤残,其左侧喉返神经损伤后存在声嘶构成十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1、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在术中未发现喉返神经被侵犯,还对喉返神经进行了分离保护,却在术后病检报告中改为喉返神经被侵犯,切除喉返神经颈段,相互矛盾、逻辑混乱,据此认为被告存在过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手术记录内容确有瑕疵,喉返神经确被切除;

但《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手术操作本身可能损伤喉返神经,这种情况并不能完全避免”,被告也在术前告知了原告喉返神经损伤的风险,故而本院确认被告对喉返神经的损伤存在一般诊疗过错,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2、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在手术中未发现甲状旁腺,也未对甲状旁腺采取如纳米碳负显影辅助辨别和保护措施,在送检组织中发现甲状旁腺组织,未进行种植,造成原告出现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及永久性低钙血症。被告提交的《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甲状腺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术中注意沿被膜的精细解剖,原位保留甲状旁腺时注意保护其血供,无法原位保留的甲状旁腺建议自体移植”,说明被告术中确实存在手术操作不精细的情况,发现切片中有甲状旁腺组织后,没有进一步检查进行补救,有较大过错;

但该指南中只描述“一些染色技术可辅助术中辨别甲状旁腺,如纳米碳负显影等。”并未将纳米碳负显影技术作为常规检查的要求,鉴定机构以被告未对甲状旁腺采取如纳米碳负显影辅助辨别和保护措施作为认定过错的理由之一,超出被告应具备的医疗水平。

3、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结合上述本院查明的情况及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过错损害后果承担65%的责任。经本院认定王某清因病诊疗产生的损失共计877240.87元,由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65%即570206.57元。

六、法院判决

2023年9月28日判决,被告某市某人民医院承担65%责任,赔偿原告王某清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570206.5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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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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