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成年人无家长陪同,擅自行精神心理科诊疗医方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4-23 02:56:55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1日10时许,原告本人到被告门诊精神心理科就诊。经门诊医生诊疗,诊断为抑郁发作。2022年9月21日21时许,原告被120送入x市第四医院急诊应急x进行抢救,病例载明:3小时前分次服药舍曲林56片,诊断为:药物中毒。

支付医疗费188.4元;支付120急救费330元;在x市第四医院支出门诊费、住院费15046.02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x市x医院门诊病历、常规心电图检查单、x市第四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证、住院病案、缴费票据等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二、患方陈述

2022年9月21日10时许,原告因情绪低落,独自一人来到被告门诊精神心理科就诊。被告在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家长陪同情况下,擅自诊疗,并分次服药舍曲林56片,在放学的路上晕倒。

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往x市第四医院进行抢救,经救治,诊断为:因大量服用被告诊疗药物舍曲林,属于精神类药物中毒。原告住院治疗五天,出院医嘱反复告知家属因系药物中毒,随时有可能病危风险。之后,原告的家属到被告处协商处理无果,迫于无奈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损失15564.0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称

原告到被告精神心理科就诊,自述很痛苦,门诊医生诊断为抑郁发作。期间,门诊医生告知原告让其父母来医院告知相关病情,原告表示同意,医生遂给予抗抑郁药物舍曲林治疗,每日早晚一粒。

开具药物之后,原告未按医嘱服药,一次性过量服用导致出现后果。门诊医生开具药物符合诊疗规范,并且告知原告让其监护人来院沟通,原告上述行为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五、案例背景情况

1、原告张某某,女,汉族,2007年9月13日出生,学生,住x市x区;法定代理人田某,女,系原告张某某之母,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田K,SC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x市x医院,住所地:S省x市x门x路x号;法定代表人闫某强,系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医院员工,住该医院;委托代理人岳某,男,该医院员工,住该医院。

六、庭审意见

本案原告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药物中毒与被告医疗之间存在原因关系,但被告作为医疗专业机构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尤其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到被告精神心理科就诊,被告应当告知或联系原告成年家属。

被告就此辩称,无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酌定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损失800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补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8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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