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体检发现心跳过缓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患者死于肺栓塞

乐正康康 2024-06-11 08:52:24

一、基本案情

陈某康(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因“体检发现心动过缓1天”于2022年6月6日至被告x大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6月9日行永久起搏器植入术,于2022年6月13日死亡。

另查明:原告俞某萍为陈某康妻子,双方婚后无子女,陈某康父母均先于陈某康死亡。以上事实由原告俞某萍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病历资料、【2023】124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工作原因,转由审判员张某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4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被告x大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二、患方诉称

原告为陈某康之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其父母均早于陈某康死亡。陈某康因体检时发现心跳过缓于2022年6月6日住院,并于6月9日进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手术结束推出手术室后,陈某康主诉胸部不适,即当场再次进入手术室,6月13日凌晨,患者因肺栓塞死亡。

三、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诊断过错,非必要进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与患者及患者家属沟通不够,最终导致患者死亡。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俞某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被告x大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9831.90元(死亡赔偿金1380420元、丧葬费648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7496元,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

四、被告x大附属医院答辩称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高。被告在造成陈某康死亡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承担10%-15%的赔偿责任。

五、医学会鉴定意见

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x大附属医院在对陈某康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x市医学会于2023年11月24日出具x医损鉴【2023】124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告x大附属医院在对患者陈某康的诊治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过程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六、庭审意见

本起医疗损害已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本院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380420元、丧葬费64857元,符合法律规定。上述损失的20%为28905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0元。被告累计赔偿原告299055.40元。

案件受理3099元,由原告俞某萍负担1316元,被告x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负担1783元;鉴定费5200元,由原告俞某萍负担4160元,被告x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负担1040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费、交通费1620元,由原告俞某萍负担。

七、法院判决

2024年2月4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俞某萍各项损失共计299055.4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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