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儿因超说明书用药死亡,专家共识不能对抗药品说明书

乐正康康 2024-04-17 03:29:00

一、患方诉称

原告儿子牙某某(1岁3个月)因病于2022年4月3日在被告救治,诊断为嵌顿性腹股沟疝,需要手术。手术前,被告签发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原告手术有十项风险。签署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告知了全身麻醉有呕吐、误吸、喉痉挛、支气管痉挛、急性上呼吸道梗阻、气管内插管失败等风险。

由于患者年龄为1岁,在被告的《入院病人护理评估单(儿童使用)》上勾选项目为1级护理,患者安全要求防返流窒息,护士交接班为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被告的《麻醉记录单》显示,手术从2022年4月3日早上9.09开始到10.01结束。

10点整注射2毫克盐酸纳布啡注射液,该药物《说明书》载明的不良反应有6%的机率导致呕吐,还可能产生严重过敏反应导致包括休克、呼吸抑制、呼吸暂停、甚至危及生命;针对儿童用药,还特别注明:无对18岁以下人群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资料。

也就是说,对儿童用药,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都无法保障。用药后两个多小时,被告发现异常,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意见为胃内物返流呼吸道致死。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在手术结束前一分钟,仍使用加深麻醉的辅助药物盐酸纳布啡注射液,该药物未经证实对儿童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重大过错之一;明知该药物以及全麻存在发生呕吐、返流及抑制呼吸等风险,也在一级护理的专业护理项目中强调了防返流窒息,

被告在用药后几小时内,没有认真履行一级护理、专业护理之义务,没有及时发现返流窒息情况并及时抢救,是重大过错之二;返流窒息不是绝症,及时发现和抢救是完全可以救治的。

三、被告辩称

1、患儿诊断为嵌顿性腹股沟疝,依据明确,有手术治疗的指征。术前,经过胸片、心电图、腹股沟区彩超、血常规等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具有手术适应症。

2、为了预防患儿在麻醉诱导过程中出现返流和误吸,术前对患儿进行了禁饮禁食和备皮。但患儿在全麻时,因药物对食管胃括约肌功能的影响使胃内压增高,出现返流误吸,这种情况属于麻醉综合征。

3、我院医务人员发现患儿复苏过程中突然出现呕吐咖啡样胃内容物,腹胀,血压下降休克后,立即给予抗休克治疗、插胃管、洗胃、洗出咖啡样物300ml,留置胃管胃肠减压,予制酸护胃,预防再次呕吐;

行床边胸片、腹部平片检查。当患儿出现血氧饱和和度下降,口唇紫绀,并出现高热后,又退热及扩容、纠酸,抗感染处理,补充白蛋白等对症治疗。但因患儿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4、术前,医务人员对于患儿的病情、拟采取诊疗措施及及手术风险等情况均已经向患儿亲属进行了告知。当患儿复苏过程中突然出现呕吐咖啡样胃内容物。

病情出现变化之后,医务人员及时与患儿亲属沟通患儿麻醉复苏相关风险,经其亲属同意后将患儿送儿科重症监护室严密监护下继续复苏拔管,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我院的治疗过程和抢救处置符合规范,没有过错。

四、尸检结果

牙某某符合胃内容物返流呼吸道致死。

五、鉴定意见

被告x市人民医院对牙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在于:手术前1分钟静脉注射纳布啡;在内环境纠正气道管理方面不足;在手术过程中损伤肠系膜导致出血,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5%。

六、鉴定意见说明

1、麻醉用药应充分考虑患者个体差异即患儿为1岁半幼童,不能清楚表述病情,胃肠功能、吞咽功能发育不完善,腹腔压力高,易发生呕吐,医方为三级甲等医院,手术的进程麻醉医生应与主刀医生充分沟通;

应当全面考虑药物副作用对患儿的影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该药物使用后会导致患儿呕吐的情形;且根据药品说明书盐酸纳布啡适应症为“复合麻醉时诱导麻醉的辅助用药”,不是必须必要无可替代的用于儿童术后镇痛的药物。

2、被告提供的《小儿麻醉常用药物超说明书使用专家共识(2017)》是文献资料,其中记载“儿童方面有效性及安全性研究较少”,当中的实验数据不能用于司法鉴定,而经过多部门审核起草的药物说明书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因此药品说明书上列举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临床试验、作用与用途、适应人群以及所有和安全性相关的内容必须专业、准确和科学。司法鉴定作为一门为法律服务的学科,应用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并能被广泛认可的,才能显示其科学属性的证明价值。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63569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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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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