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被钢丝绳绞伤拇指行手术治疗,术后转天患者死于肺栓塞

璞玉康康 2024-06-24 16:57:20

【原告陈述】

2023年4月24日,蔡某召因在某工地做工时不慎被钢丝绳绞伤致左拇指疼痛、活动性出血,到被告处就诊,门诊以“左拇指脱套伤”收入被告处。2023年5月1日,被告给蔡某召全某后进行清创+腹部带蒂皮瓣修复术。

2023年5月3日(术后转天)蔡某召在原告搀扶下自行下床到厕所解小便,便感到胸闷、头昏、眼花,倒于床边地面,医护人员立即赶到床边对蔡某召实施抢救,并于13时20分将其送入ICU,持续抢救至当日14时35分,行床边心电图检查为全心停博,宣告临床死亡。

【患方观点】

被告未重视蔡某召术后并发症及未采取预防措施从而导致蔡某召死亡。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99800.00元(44990.00元/年×20年)、丧葬费42239.00元(84478.00元÷2)、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共计992039.00元。

【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死者在被告处就医属实,死亡赔偿金还应根据2023年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被告过错参与度按照鉴定意见不高于45%,其他根据证据及法律规定标准依法判决。被告共垫付鉴定费53000.00元,死者住院欠被告住院费6735.68元,请求在被告应当承担的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蔡某召男,生于1968年5月4日,符合因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肺动脉血栓栓塞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鉴定结果】

1、市某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蔡某召诊疗过程中存在对静脉血栓栓塞症(VTE)的风险宣教、防范及处理措施不足、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的过错,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为45%~55%。

2、鉴定人蔡某召肺动脉栓塞与其左拇指脱套伤存在同等因果关系。

3、被告支付鉴定费共计53000.00元。

【经济损失】

⒈医疗费11735.68元;

⒉丧葬费42239.00元(84478.00元÷12月×6月);

⒊死亡赔偿金899800.00元(44990.00元/年×20年);

⒋鉴定费53000.00元;

⒌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0.00元。

【法院认为】

1、原告损失一至四项共计1006774.68元,参照鉴定意见中被告的过错参与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承担50%,与欠付的费用相抵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463651.66元。

2、蔡某召在被告处治疗期间死亡,被告虽具有相应的诊疗过错,但鉴定意见认为导致蔡某召死亡的肺动脉栓塞与其左拇指脱套伤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与被告的过错程度明显不相适应,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3、本案虽然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某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蔡某召已经死亡,原告作为其唯一的近亲属,不能只享有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权利而不承担支付医疗费的义务,被告主张在本案中对医疗费一并予以处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予以采纳。

4、同时,医疗损害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告为此申请司法鉴定是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理应负担相应的鉴定费用,被告关于鉴定费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分担的理由成立,原告关于应由被告负担全部鉴定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6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赔偿原告肖某春各项损失共计463651.6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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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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