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头部受伤发生脑疝死亡,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6-22 19:13:10

【原告陈述】

2020年5月4日下午,患者王某(男,44岁)在上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头部受伤。2020年5月6日,下午到某某医院检查并于当晚被该院神经外二科住院治疗。主治医生告知王某家属“王某脑出血不严重,可以保守治疗”。2020年5月13日晚,王某出现失眠无法入睡现象。

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王某妻子即原告张某向值班医生反映了上述情况,但随后护士到病房检查后告知“王某是因白天睡觉时间过长导致失眠”。2020年5月14日上午8时,医院正常给王某输液。8时10分许,王某母亲即原告王某3发现王某有烦躁不安的症状,并立即向医生告知了该情况。

上午8时30分许,医生对王某进行了CT检查,但医生告知王某家属因王某过度烦躁无法完成CT检查,并将王某送回病房。上午9时许,在王某回到病房后医生为其注射了镇静药,王某不再烦躁并逐渐睡着。当晚,王某被送入ICU病房。

【原告认为】

后,医生多次告知王某家属“王某生存几率渺茫,生命体征完全靠呼吸机维持,建议放弃治疗。2020年6月2日,经原告同意,医院撤除了王某的治疗设备,王某于当日死亡。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0226.44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被告对王某的治疗措施不存在过错。患者入院时针对患者病情、治疗、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预后等情况已告知患者家属。复查头颅CT,患者暂未达到手术治疗指证(详见神经外科治疗指南-中枢神经系统损伤),伤后因颅腔内容物增加、脑水肿、脑血管痉挛、脑脊液循环不畅等原因所致颅内压力增高(王某某神经外科学第2版65页)。

给予保持呼吸道通畅、脱水降颅压、减轻脑水肿、预防并发症等治疗后患者症状较前明显好转,意识障碍较前明显减轻,治疗第八天晨患者突发躁动不安,查体不配合等情况。临床上难以短时间内对脑水肿或额叶脑挫伤致精神症状进行准确判断。

但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后给予治疗措施及药物恰当,不存在患者家属描述的疏忽大意,诊疗过错等情况。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并积极抢救后,经结合病史,复查头颅CT及病例讨论等,考虑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的原因为脑水肿亚急性期并发渗透压性脑水肿(王某某神经外科学第2版87页)。

【鉴定结果】

某某医院存在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王某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王某自身伤情为主要作用力,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次要作用力(考虑其参与程度为16%-44%)。

【法院认为】

1、入院记录中并未记载王某具有缺血缺氧性脑病,但被告提供的病历中入院记录补充诊断中明确记载王某具有缺血缺氧性脑病,该记录明显不一致。两份病历中氯化钾和胰岛素注射量亦存在不一致。而被告就上述现象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

故被告对病历未真实、准确、完整的书写,证明被告并未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客观如实记录医疗行为,应认定上述病历资料书写存在缺陷。

2、依据原告提交的录音、病历中2020年5月14日病程记录及本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王某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8时10分许即出现烦躁不安的症状,但医院并未及时就该症状出现原因进一步确诊,亦未就该症状及时采取措施;

在医生带领王某进行CT检查时,仅因王某烦躁不安、不能配合检查即放弃检查,并未采取其他措施,直至当天下午才再次安排进行CT检查。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4、被告某某医院作为本市规模较大、设施较全的综合性国家性三级甲等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且王某受伤后在x市x人民医院经检查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后至被告处住院治疗,也是基于对被告医疗技术、医疗设备、专业水平的充分信任,而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却存在过失。

【判决结果】

2021年2月24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按44%的参与度承担责任,支付原告赔偿费用305137.7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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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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