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眼睛玻璃体混浊行激光治疗,致患者晶状体损伤十级伤残

乐正康康 2024-04-26 05:33:16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4日,原告因右眼前黑影一天前往被告x医院就诊,主诊断为:右侧玻璃体混浊,治疗意见为:激光治疗眼前节病;同日在被告处行右眼玻璃体激光消融术,共花费医疗费2234.22元。同年9月19日,原告到被告x医院,意见为:住院手术治疗(晶体玻璃体切除术),共花费医疗费58元。

同年9月20日,原告入被告医院行手术。原告自费医疗费5541.58元。同年10月2日、10月8日、10月15日、10月28日、11月12日、11月26日、12月28日,原告均在被告处复诊,共花费医疗费1804.84元。

2022年2月15日,原告因偶觉眼痛、异物感、视物不清前往G眼科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24.2元;同年3月1日、4月9日、5月3日、6月6日、7月18日、8月1日,原告均在G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844.88元。

二、患方观点

2022年3月原告就医,被告医生只是告知眼睛有炎症需要滴眼药水,但是原告滴眼药水数周一直未见缓解。被告诊疗不当导致原告出现视力下降和双眼长期疼痛,且以后无法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且原告有一扶养人为原告妻子,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及经济损失。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原告2021年9月14日因右眼前黑影一片到被告处就诊,根据被告实行激光治疗的次数和能量,不能证明原告晶体损伤是激光治疗所致。是因缺乏激光消融术操作记录,x市医学会认为原告晶体损伤不排除是激光治疗所致。

2.原告显示人工晶体正位,结合G眼科的病历,原告存在结膜炎、双眼睑板腺功能障碍、干眼症等炎症,原告称眼痛、流泪等症状可能与其眼部炎症相关,故上述炎症所产生的损失与本案无关。

四、伤残等级鉴定

根据病历资料、法医临床检验及VEP彩超检查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卢某城,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因右眼玻璃体混浊行激光消融术损伤晶状体,致损伤性白内障,行人工晶体置入术,现其伤情稳定,符合鉴定时限原则,评定为十级伤残。

五、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医方存在激光操作过失损伤晶状体,造成白内障,原因参与度为80-90%,故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年龄偏大,晶状体有一定程度的混浊,可能存在玻璃体混浊点与晶状体距离较近,可移动,较难准确定位等也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因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首诊病历书写不规范,专科检查缺项;

2、右眼激光消融术缺乏操作记录;

3、不排除激光消融术引起的晶体损伤;

4、右眼眼内炎诊断依据不充分。

5、患者存在激光术后晶体损伤导致需要人工晶体置换的损害后果;

6、患者年龄偏大,晶状体有一定程度的混浊,可能存在玻璃体混浊点与晶状体距离较近,可移动,较难准确定位;

7、根据医方的首诊病历专科检查缺项、右眼激光消融术缺乏操作记录、不排除激光消融术引起的晶体损伤以及右眼眼内炎诊断依据不充分的过失行为,患者右眼玻璃体激光消融术后视力下降,晶体混浊,推断医方存在激光操作过失,损伤晶状体。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判决,x医院承担85%的责任,赔偿99286.2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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