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将搬迁补偿款中的2000万交由个人代收,税务通知申报

中中专注 2024-06-27 05:46:04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4年第77号)

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税一稽罚〔2024〕77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4〕77号

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75****72J):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杏坛工业区***号之六(住所申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搬迁补偿款中的20,000,000.00元交由梁现伦个人代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的相关移送资料、《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赔偿权属的复函》复印件等资料,证明相关搬迁补偿、补助共计36,567,879.60元归属你单位的事实。

(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杏坛税务所对你单位原财务负责人、会计及办税员林佩佩以及梁现伦的约谈笔录,检查人员对林佩佩的询问笔录等资料,反映你单位未将相关款项作收入申报的事实。

(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杏坛税务所对你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书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事实。

(四)检查人员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证明检查人员已通知你单位提供搬迁补偿、补助收入36,567,879.60元对应的未入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相关资料,但你单位未有提供的事实。

(五)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你单位目前税务及工商登记状态。

(六)金税三期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反映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4〕53号),2024年5月27日视为送达,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16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按“较轻”裁量阶次处以偷税金额5,093,021.0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46,510.5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46,510.5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附件: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

16、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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