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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4]***号
案件名称 ***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外购酒水赠送给客户,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含税)167500元,其中2022年43200元,2023年124300元。
其所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未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33500元,其中2022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8640元、2023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248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纳税人识别号 9***D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计16750.00 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6-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