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
中华民族的精神如何理解?龙的传人、炎黄子孙、还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是天人合一、圣人之道、君子之道、自由、民主、法治等等等等。
那么这里的:
1、可理解性是什么?
2、真实性要求是什么?
3、真诚性要求是什么?
4、正确性要求是什么?
5、普遍可接受的共识是什么?
6、中华民族的精神是单数还是复数?
7、......
如果不满足这些,这个司法就是个本体论,无法认识这个法律。
举例:
一个穿和服的中国人;
她本身对这个衣服的价值取向正义,和法律规定的伤害感情的形式正义来考察的话。
如何证明
那个正义大?
那个正义在前?
那个正义应该主张?
谁也无法鉴定生活中的对价值取向的实质正义和法律规定形式正义,谁优先主张。
如果主张了法规中形式正义大于生活中的价值正义;会导致以下问题。
首先,这是法律的不负责任的说法;
其次,就相当于规定了法律的绝对权威。这本质上已违法了法律的定义。违法了普遍适用性和适用普遍性的理念。
最后,法律变成了唯我独尊。也就没有法治的概念了。
这种主张,在实践中,肯定会造成不正义的结果。不能把法律完全当做一种工具主义,工具主义可能会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工具主义绝非法治精神。
如果这个法律不能把生活中的实质正义和法律固定正义统一的话,就无法保证事态的相同处理,那么司就是去了客观性,法律也是失去了规定性,法治就不能实现安定性。那么司法可能就是破话治安的第一凶手了。
只能等最高法、最高检,对这条法律的权力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