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期间入职其他公司,怎么办

深夜独酌人 2024-05-27 07:44:35

基本案情

华某于2019年3月开始在J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华某月基本工资2400元,工作岗位为废气岗位。2023年2月起,华某工作岗位被调整为生化岗位。2023年6月19日,华某以家中有事为由向J公司请假一周,但却于同日入职Y公司工作。J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要求华某办理离职手续,华某未去办理,华某工资发放至2023年6月。

根据法院依申请向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华某与Y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23年6月7月的员工考勤表和工资明细表,华某于2023年6月19日与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开始在该公司上班,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17时。

法院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经劳动者同意,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本案中,根据华某的工资明细表,华某工作岗位调整后在基本工资未变、出勤天数相同的情况下,华某的实际收入有明显下降,而J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华某调岗后工资报酬降低系因其个人工作原因。虽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华某同意J公司因工作需要变更华某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对薪酬作相应的变化,但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调整涉及劳动者的根本权益,必须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才可调整,而华某对于工资报酬的降低一直持有异议,故不应适用上述条款约定。现华某诉请要求按原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属于合理诉求,应予支持。根据华某工作岗位调整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院确定按月工资8000元作为补偿标准,法院经核算后对华某要求补偿工资差额6677.35元的请求予以认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华某在请假期间入职Y公司,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17时,而华某自述在J公司处的工作时间为早8时至晚20时,华某在两公司的工作时间存在高度重合,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完成J公司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且华某的行为与请假事项相悖。根据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J公司在知晓华某已入职其他公司后,要求华某前去办理离职手续,J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华某要求J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J公司支付华某工资差额6677.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J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华某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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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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