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1袋过期食品,罚款15元,依据是?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6-20 07:19:33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

北京建华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10106MA0210BY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红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丰市监处罚〔2024〕48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北京建华辉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顺天颜牛肉味辣条1单,每袋1.5元,货值金额总计1.5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存在,无库存,无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15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

罚款金额:

0.002万元

没收金额:

0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处罚有效期:

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公示截止期:

2024年09月12日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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