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洞大开!竟然要求公开经办人爸爸姓名和身份证,理由是教子无方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5-09 09:50:51

据市监与法公众号信息,一则工单显示,要求公开经办人爸爸姓名和身份证号,理由是教子无方致其权益受损。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人2024年4月3日向你局投诉举报位于xxxxx 营销售的xxxx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你局做出回复,告知:被投诉举报人没有主观过错,不予立案。明显是法盲执法、渎职枉法;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请你局公开在办理上述案件承办人员其爸爸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所需信息的用途:

本人认为你单位上述承办人员的爸爸教子无方,致使本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获取信息举报纪委、复议和诉讼用。(来源:市监与法)

除了上述工单,再看看这两个奇葩工单

工单1:接受色情服务,竟然还敢投诉,要求退费。居然还获得受理并派发处理!

工单2:办理陪唱服务,不满意竟然还敢投诉,要求退费。居然也获得受理并派发处理!

这两个工单,一个是接受色情服务,消费1000元,不满意投诉想要退费,一个是购买陪唱服务,不满意投诉要退费,从奇葩和无耻两个角度都可以说是一时瑜亮、难分伯仲。

这样的违法在先的投诉,难道不是应该在接线时就劝告其去派出所自首,怎么形成了工单,更匪夷所思的是,还逐级分流、下派到市场监管所,什么时候市场监管局拥有了打击色情服务的职权了?

为什么这两个奇葩的工单能够逐级下派到市场监管所?我只能脑洞大开,脑补一下……

还有下面这位投诉举报人的奇葩要求——

关于广西***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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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你公司举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收取诉讼费的行为不予立案

经核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23)桂05民终745号民事案件应当收取你公司诉讼费100元,实际收取6648元,存在违规收取诉讼费的情况,违反了《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将你公司的诉讼费更正为1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认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对于你公司举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收取诉讼费的行为不予立案。

二、对于你公司提出民事诉讼费退一赔三的诉求,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你公司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子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你公司认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收取你公司诉讼费而要求退一赔三,但你公司交纳的诉讼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我局决定对于你公司退一赔三的投诉要求不予受理。

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4年4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将你公司的诉讼费更正为100元,请你公司联系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费。

三、你公司要求对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停业整顿,但没有法律法规赋予我局此项职责。

如不服本答复,可在接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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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发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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