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食品外包装未标条形码被举报,市监部门责令改正,不予立案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6-29 17:13:09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郑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本机关于3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市合川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炸豆腐”存在未标注条形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程序违法。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某某公司住所地在被申请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是负责核查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12月15日前往某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办理郑某某来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签收,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经核查,某某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与销售,食品类别:豆制品。经核实,被举报产品的“油炸豆腐 (五花串) ”系某某公司生产,该产品外包装袋标示有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地址、执行标准等法定信息,没有标示商品条码,依据《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责令某某公司限期改正。2023 年 12 月15 日,某某公司向经销商发出召回函,召回未标注商品条码的“油炸豆腐 (五花串) ”。2023 年12 月27 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及被举报产品“油炸豆腐 (五花串) ”整改后的包装袋,某某公司对被举报产品“油炸豆腐(五花串) ”包装袋加贴商品条码。某某公司的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书面材料《投诉举报信》,称其购买的某某公司生产的“油炸豆腐”未标注商品条码,请求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给予举报奖金,组织调解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经某某公司确认,被举报产品系该公司生产,被举报产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并获取商品条码,但在印制产品包装袋时漏印商品条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某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前改正“油炸豆腐(五花串)”未标注商品条码的行为。某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发出《召回公告函》,召回2023年10月24日至12月4日的产品。2023 年 12 月27 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整改报告》及整改后产品包装袋,在新印制产品包装袋上对商品条码进行了标示。

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签收。

另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4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于2023年12月11日提交的《投诉举报信》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处理登记单、关于办理郑某某来函的回复、邮寄流程图、证据提取单、某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现场笔录、产品包装袋、责令改正通知书、召回公告函、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执法证、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某某公司住所地在被申请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具有核查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已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理后驳回行政复议请求,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 2023 年 12月 29 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回复》,于2024年1月5日送达,被申请人已依法按照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立案决定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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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发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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