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我是人事老油条 2024-06-25 09:20:45

在实际工作当中,工伤经常会遇到,正常情况下,在公司上班,是可以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但是,如果你是一个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在人家公司上班,出现工伤以后,公司认为你超过退休年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入职甲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可由当事人选择雇员受害赔偿或者工伤赔偿。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本案李某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所受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其因工伤而应享受的待遇均应由甲公司承担。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李某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20.08元,根据李某某所受工伤部位的停工留薪期,甲公司同意支付其误工费103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李某某经认定为工伤十级,故甲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544.4元。

虽然李某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存在着通过劳务获取报酬的需要,故从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24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246元。

关于医疗费,经核对李某某提交的医疗票据,扣减甲公司已垫付的费用,法院支持李某某主张的4841.24元医疗费。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李某某住院3天,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伙食补助费90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李某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所受伤害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故其因工伤而应享受的待遇均应由甲公司承担。关于一审判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是否过高以及是否应支持李某某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

首先,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某经认定为工伤十级,故甲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数额不应受李某某与甲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影响。

其次,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甲公司所提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废止,故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应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从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甲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认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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