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能否主动参与庭审?

火龙常 2024-06-25 05:33:10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能否主动参与庭审?

作者:刘檩

1、被害人属于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

2、被害人依法享有参与庭审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46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就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进行告知,应当依法保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忽略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刑诉法》191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注:被害人不仅可以参与庭审,还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进行陈述,并且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刑诉法解释》2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送达。

注: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仅有权利参与庭审,并且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传票送达被害人一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只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公诉人,对于被害人往往并不送达传票,只是因为,被害人经传唤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往往就想当然认为可以不向被害人送达传票,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被害人有权利参与庭审。

第241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第242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注:被害人不仅可以就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并且有权就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进行补充发问。

第244条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245条 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第246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依照上述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权主动参与庭审活动,并非只有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的一方可以参加,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原告往往是相对应的,但是有些情况,一些刑事案件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要件,被害人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参与庭审,但是仍然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参与刑事案件中的庭审。

司法实践中,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并不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参与刑事庭审活动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实际上作为被害人一方自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刑事案件过程中,但被害人往往参与审查起诉、参与庭审的情况非常少,这样对案件的办理情况无法了解,包括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庭审中被告人的情况,因为被害人的不参与,可能最终对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因此,被害人一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努力去参与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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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龙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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