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诚信原则裁判意见30条

火龙常 2024-06-17 07:33:00
公司违反诚信原则裁判意见30条

作者:徐忠兴

来源:法学45度

1.诉讼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号:一审:(2017)京0106民初15563号;二审:(2017)京02民终8676号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6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1年11月9日发布。

2.非以诚信经营为前提的商业成功与市场秩序不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 号:一审:(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3号;二审:(2015)高行(知)终字第1915号;再审:(2016)最高法行再27号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1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9年12月24日发布。

3.取得、行使商标权构成权利滥用的认定

——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 号:一审:(2012)浙杭知初字第362号;二审:(2013)浙知终字第222号;再审:(2014)民提字第24号

审理法院: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82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7年3月6日发布。

4.电信服务企业未告知某项服务期限构成违约的认定

——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电信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时的一项基本权利,用户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其明确说明该电信业务的内容,包括业务功能、费用收取办法及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等。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 号:(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发布。

5.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权的认定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 号:一审:(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73号;二审:(2013)渝高法民终字00292号

审理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5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年5月20日发布。

6.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案 号:一审:(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号;二审:(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

审理法院: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5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5年4月15日发布。

7.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情形下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全、皮治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一般而言,基于合同相对性规则,对于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因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第三人作为受害人,应当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因此,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人的自身利益,但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案 号:(2009)民申字第176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另见《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全、皮治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载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1年第3辑(总第3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03-210页。

8.合同加盖启用之前的单位公章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甘肃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盖章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基本标志之一。一般而言,单位的公章应加盖在该公章正式被启用之后签订的合同上,才符合常理和相关规定,在公章被启用之前签订的合同上盖有该公章,不符合常理和公章使用的规定,该盖章的效力具有瑕疵。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否认该公章为盖章方的真实公章,对该公章足以代表盖章方的意思表示及相关案件事实均予认可,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的,则该加盖公章的形式上的瑕疵不足以否定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案 号:(2007)民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见张雪楳:《附条件合同的认定以及反担保责任的承担》,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2辑(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181页。

9.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0.网络环境下安全类软件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行为日趋激烈,流量成为经营主体在互联网空间中的重要争夺目标。本案涉及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法院认为,安全类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但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功能所必需”为前提。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不正当地抢夺流量利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在本案既注意审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列举的行为类型,也充分注意综合评估该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妥善地处理好了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

案号:(2018)沪73民终5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见《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七、“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2019年4月17日 法办〔2019〕113号)。

11.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与标准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

案号:(2009)民申字第106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的通知》(2011年4月13日 法办〔2011〕81号)。

12.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案号:(2009)民申字第106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的通知》(2011年4月13日 法办〔2011〕81号)。

13.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规则

——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与李惠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比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相应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与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而侵犯商标专用权就一律判决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

案号:(2010)民提字第1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的通知》(2011年4月13日 法办〔2011〕81号)。

14.姓名的商业使用不能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并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仍以攀附他人知名度为目的,将相同文字注册为字号并突出使用,即使该字号中含有与姓名相同的文字,亦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而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摘要》(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5.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

——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之诉,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案号:(2014)民提字第16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6.合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恒利公司清算组与国贸公司、宇阳公司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守秘密的合同附随义务,无法体现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愿望,不能构成作为积极行为的保密措施。

案号:(2012)民监字第25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摘要》(201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7.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

——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裁判要旨: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予适用。但是,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适用并非是无条件的,其要受到自身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原则或者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相关法律已经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只要这种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在该修改范围内应无适用余地。

案号:(2010)知行字第5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摘要》(2012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8.违约方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置换股份协议纠纷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66号

基本案情:2007年11月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简称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与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方源公司)签订《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约定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将其持有的5000余万元的债权,置换万方源公司持有的某公司的700万股法人股股权。协议签订后,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万方源公司,但万方源公司没有履行股权转让义务。2013年双方签订《意向协议》,约定万方源公司向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支付5250万元股权折现款,不再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双方应当签订正式《股权折现协议》。《意向协议》签订后,万方源公司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交纳保证金及折现款。在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提起本案诉讼后,万方源公司认为双方应当履行《意向协议》,拒绝支付股权的现值,仅同意支付5250万元。

裁判结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意向协议》,但万方源公司没有据此交纳保证金,双方也未签订正式的《股权折现协议》。万方源公司应当按照《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约定,向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支付其股权现值。判决万方源公司赔偿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18844万元;支付违约金2941935元。万方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北京两省市,是一起诉讼标的额较大且跨行政区划的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分别在北京和沈阳,争议发生在辽宁。本庭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维护商事交易秩序,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公正作出了裁判。本案中,万方源公司在签订《意向协议》后,没有与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签订正式的《股权折现协议》,也没有交纳保证金,属于违约方。在案涉股权价格大幅度升值(截止二审判决作出时已高达3亿多元)的情况下,万方源公司又主动要求履行《意向协议》,显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我们既坚持违约方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又注意充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股权升值后的大部分利益判归守约方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所有。本案的处理结果,依法保护了守约方长城资产沈阳办事处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准确适用,对于促进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协商、诚实守信、遵守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2016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19.诚信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适用

——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一审:(2019)京73行初7946号;二审:(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3-3-024-035。

20.诚信原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

——南京某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工贸有限公司诉南京某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被特许人应当依约诚信经营,不得攫取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利益,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开设店铺;擅自使用特许人的商标进行经营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一审:(2010)宁知民初字第465号;二审:(2012)苏知民终字第0154号。

审理法院: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53-002。

21.违背诚信原则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宜据此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如果债权转让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案号:执行异议:(2023)皖执异1号;执行复议:(2023)最高法执复54号。

审理法院:执行异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2-004。

22.诚信原则在运输合同保价条款排除适用及货物损失责任承担中的适用

——上海某医疗公司诉上海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承运人擅自转包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构成重大过失,赔偿损失不受保价条款的约束,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向托运人赔偿。但托运人不诚信保价,影响承运人正常商业判断的,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案号:一审:(2021)沪0118民初16642号;二审:(2022)沪02民终3258号。

审理法院:一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116-002。

23.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诚实信用义务

——祁门县祁门某协会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某茶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确定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地,应当与该地理标志的实际地域范围相一致。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方面,负有较之于普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而取得商标注册的,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未尽到积极作为义务,未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全面准确报告客观情况而取得商标注册的,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案号: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6629号;二审:(2017)京行终3288号。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3-029-002。

24.违反诚信原则滥用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处理

——北京某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某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案号:一审:(2022)晋01知民初126号;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审理法院:一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3-2-160-016。

25.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网络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号:一审:(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二审:(2013)民三终字第5号。

审理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82-004。

26.股东违反诚信原则注销公司的责任

——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案号:一审:(2017)苏05民初725号;二审:(2019)苏民终28号;再审审查:(2021)最高法民申5584号。

审理法院: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59-060。

27.企业名称注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中粮某公司诉桐城市中粮某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以及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

案号:一审:(2014)宜民三初字第00070号;二审:(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

审理法院:一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488-008。

28.技术合同约定保密期限届满后的保密义务

——石家庄某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一般仅意味着被许可人的约定保密义务终止,但其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

案号:一审:(2018)冀01民初936号;二审:(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

审理法院: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3-2-176-004。

29.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

——某信息技术公司诉北京某安全软件公司、某安全技术公司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竞争关系的构成不取决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亦不取决于是否属于现实存在的竞争,而应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商业模式的优劣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方式进行评判。他人以技术中立等名义过滤视频网站提供的视频贴片广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破坏经营者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一审:(2013)海民初字第13155号;二审:(2014)一中民终字第3283号。

审理法院: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488-013。

30.借网络域名“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两者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一审:(2007)杭民三初字第193号;二审:(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

审理法院: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载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65-002。

●●●●●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代写诉状 律师咨询 借款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会见 取保候审 案件委托 房屋租赁 民间借贷 侵权纠纷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 法律风险 交通事故 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 第三人撤销 撤销权 执行异议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黑名单 失信人 限制消费 股权转让 公司业务 公司章程 合伙纠纷 法律顾问 遗产继承 房产继承 遗嘱继承 财产协议 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合同法 婚姻法 离婚纠纷 离婚协议 离婚案件 诉讼代理 民事纠纷 聘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审查 合同订立 ……

0 阅读:2

火龙常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