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条中“借款人”之外的空白处签名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

火龙常 2024-06-14 20:02:35
在借条中“借款人”之外的空白处签名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胡慧霞

来源:【山东法制报】

民间借贷中,常出现第三人在借条“借款人”之外的空白处签名的情况,有的第三人被看作是“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有的则被看作是“见证人”,那到底如何认定其签名性质?是否必然要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近日,法院在审理某借贷案件时查明,2022年4月,某废旧物资回收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翟某某借款 20 万元并签订协议书。甲方翟某某、乙方某废旧物资回收部及法定代表人田某志签字、捺印。第三人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某废旧物资回收部及田某志盖章、签字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双方协议约定有年息、未约定还款期限。

协议签订后,因某废旧物资回收部一直未向翟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翟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志、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及某废旧材料回收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协议中签字的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从协议书的签订形式、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协议首部及尾部明确的乙方是“ 废旧物资回收部”,并由田某志注明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电话,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乙方盖章签字的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并未明确保证人身份。《民法典》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定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案根据双方签约形式,以及翟某某将资金汇入田某志个人账户的情况,法院认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指向该三人,不能认定该三人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故判决第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原告翟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此外还会有保证人、见证人等。保证人和见证人的行为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需要对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而见证人只是对借贷关系事实负有证明的责任。

因此,在出借人和借款人外有其他人员参与时,出借人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明确签名的身份,备注好是共同借款人或是保证人、 见证人,否则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明确身份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签名的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诉请,将得不到支持。见证人在签名时也一定要明确表明见证人的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签名捺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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