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梁某某诉某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源源汇聚 2024-05-16 02:22:57

【2023年度典型案例】(三)梁某某诉某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梁某某诉某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梁某某随母亲姓,落户于其父亲所在村组。该村组作出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规定,未成年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随家庭户主姓。因梁某某随母亲姓,该村组拒绝梁某某参与村集体收入分配。梁某某父亲与村组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是未成年人,其随母亲姓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村组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剥夺了梁某某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收益权,故判决撤销涉案分配方案的违法条款,支持梁某某获得村组集体经济收益。

【典型意义】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运用村规民约引导善俗、端正民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本案中,金湖法院依法否定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效力,纠正农村错误宗族观念,引导村集体平等发放土地利益金,以法治之力破除陈规陋习,实现乡村治理规范文明。

本案入选江苏法院第七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文章源自:金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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