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拒绝医方互助献血建议致输血不及时,医方亦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3-10 23:32:39

一、患方诉称

患者张某成因双肾及右输尿管结石于2017年8月29日进入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5天,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患者未能规范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同年9月13日患者转院到被告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和护理经抢救无效二日后过世。

二、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辩称

2017年9月9日,患者张某成解黑色大便,大便潜血阳性,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即给予奥美拉唑钠对症治疗,并请内二科会诊考虑上消化道出血,依照会诊建议给予制酸护胃、止血等对症治疗。2017年9月11日再次与患者沟通建议行胃镜检查。

患者同意后,急诊检查胃镜示十二指肠球部出血,胃镜下予喷去甲肾上腺素止血及护胃等对症治疗。由此可见,在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时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时进行了救治。但患者及家属依从性差,未配合治疗,亦是使病情发展恶化原因之一。

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人员对患者张某成治疗过程中是认真负责的,对病情诊断是正确的,对病情治疗及用药符合原则。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行为规范无过失、无过错。张某成病情变化与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无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附属医院辩称

患者外出检查头颅CT及颈部CTA过程中再次解暗红色血便,返回病房后立即急查血常规:HGB67g/L,立即予申请6U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输血治疗,输血科电话通知因无“0”型血,建议家属互助献血。

电话通知家属互助献血,家属儿子表示认识x市血站站长,其电话与血站站长沟通后答应为患者发送6U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输血科告知实际只为患者发送3U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

根据诊疗规范,输血的适应症为:HGB<60g/L,患者在HGB67g/L的情况下,为其输血2U,后HGB48g/L,共为其输血5U,输血是及时的。

9月15日早上复查血常规:HGB:48g/L,于当天10:20输注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1.5U。患者曾于9月13日出现发热,予抗感染及降温对症治疗后,体温降至正常。9月15日19:40患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心电图显示一直线,心率0次/分,予胸外按压等治疗,抢救失败,于19:55宣布临床死亡。

四、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1、x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患者既往有胃溃疡及胃穿孔病史及上次住院检查有胆汁返流性胃炎的情况重视不足,使用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口服;在诊断患者消化道出血后未及时停药,同时使用注射血栓通,用药不规范;对胃镜下治疗的判断和处理不到位,没有禁食,告知不全,对患者的消化道出血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医疗文书记录欠规范。

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用药不规范、对病情的评估和处理不到位,告知不充分,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患者的体质及使用双氯芬酸钠缓释片致使消化道出血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

2、x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患者上消化道大出血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对患者病情告知不全、在患者出现严重上消化道出血的情况下未及时做急诊胃镜止血,出现病情进一步加重时未及时请介入科、胃肠外科及重症科等科室会诊,违反了危重病人抢救多学科会诊核心制度。

输血不及时、输血量不够,延误了治疗时机。医方违反了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诊疗规范。患者的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附属医院负主要责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196638.36元;被告x市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47478.7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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