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典型案例】金乡县江某与马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源源汇聚 2024-04-29 02:27:39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金乡县江某与马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文章转载法治济宁

一、基本案情

江某某、马某某为某村村民,2013年9月4日,江某某、马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15年(2013年9月4日至2028年9月4日),每年支付1100元。江某某系孤寡老人,无其他收入,平时看病只能依赖土地承包费,近期因住院将承包费花光,江某某希望马某某再提前支付几年承包费,马某某担心江某某年龄已大,万一有什么事,自己预支承包费会打了水漂,因此而拒绝。而江某某等钱救治,双方纠纷难以解决,于是敬老院找到了司法所,希望街道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出面调解。

二、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找到当事人,了解案情纠纷情况。经过调查,得知双方原来是近邻,关系一直不错,江某某孤身一人,早年间跟着父母讨饭来到该村,父母早已不在人世,也没有兄弟姐妹,身世非常可怜。马某某与江某某作为近邻居,江某某在家居住时,马某某时常对其进行照顾,所以江某某才把土地转包给了马某某,当时承包价格也不高,多年来承包费也没有涨价。

通过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承包合同还有五年到期,承包费共计5500元。马某某的顾虑主要在于,江某某每年都要住几次院,如果自己把五年的承包费一次性都给了江某某,很有可能一年不到就花完了,花完后,再让自己拿钱怎么办。马某某向调解员表示,想与马某某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重签的基础上,自己可以随时支付承包费,万一江某某在此期间过世,土地由自己继续耕种,同时愿意承担江某某过世的丧葬费用。

了解到马某某的真实想法之后,调委会及时与两人所在的村委会取得联系,向村委会说明了江某某情况,对合同续签、承包费支付、江某某住院治疗问题、马某某的个人想法等进行了商谈。调解员首先向马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332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为打消马某某的顾虑,村委会也表示愿意出面,作为双方的见证,签订新的承包协议。

得到村委会的支持和同意后,调委会及时通知村委会、双方当事人到街道司法所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重新签订期限最高截止到2043年12月31日,马某某承包费最高可以支付到2043年。江某某表示同意,承包费不变,马某某也同意,表示不仅愿意提前支付承包费,江某某过世后的丧葬费用也愿意承担。

三、调解结果

1、江某某、马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截止到2043年12月30日。

2、2.3亩土地每年承包费共壹仟壹佰元(1100元),承包费可以提前支付,根据江某某需要为准。

3、承包期间,如遇江某某过世,马某某继续承包至2043年12月30日。

4、江某某过世后的丧葬事宜由马某某负责操心操办。

四、案例点评

本案看似一个简单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却关系到当事人一方的个人养老、医疗费、丧葬费、土地被征用收益等现实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先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同时与村委会及时进行沟通联系,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社会弱势群体最大限度的照顾,引导双方重新签订长期的承包合同,同时,在调解协议中,将未来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况全部考虑进去,对整个协议过程进行约定,既打消当事人顾虑,又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效化解了矛盾冲突,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供稿:局促进法治一科、金乡县司法局

编校:胡吉超、仇波

审核: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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