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宗峰: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种理解框架重构的视角

源源汇聚 2024-06-27 15:30:48

彭宗峰: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种理解框架重构的视角

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种理解框架重构的视角

彭宗峰,男,山东微山人,毕业于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哲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摘要: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当前,学界关于这一问题虽然形成了精英权威、社会资本、双重代理及核心行动者等4种典型解释模型,但其在理解框架层面存在国家与社会对立、嵌入性支配、现成性结果和割裂化分析等问题,需要构建一种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理解框架来重新把握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问题。在这一新的理解框架下,应坚持整体融合、互塑共生、合作共治等基本原则,增强新乡贤的角色自觉性与自主性,推动多种类型新乡贤形成治理合力,优化完善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治理的机制,健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制度规范,构建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监督反馈体系,从而推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城乡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及国家政策和资源向乡村倾斜,吸引新乡贤回归乡村参与治理成为一股潮流,并推动了乡村公共性的重建。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能够有效提供乡村公共服务、优化乡村公共空间以及完善乡村公共治理结构等制度预设不同,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在实践中面临“动力机制不足、组织形态缺乏、制度规范失调和体系结构不畅”等困境。理想的预设与现实的困境之间的矛盾不禁引人发问:新乡贤是否能够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如果能的话,新乡贤又是以何种方式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

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有的认为新乡贤能够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有的则认为新乡贤对于乡村公共性重建并非至关重要。而那些相信新乡贤能够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学者,对于新乡贤以何种方式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有的认为新乡贤是通过发挥自身的精英权威作用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有的认为新乡贤是通过发挥自身的社会资本作用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有的认为新乡贤是通过扮演“协同共治”的协助者角色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还有的认为新乡贤是通过发挥自身核心行动者作用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

透过上述认识差异可以发现,学界主要是在“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下把握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方式,并构建了不同的理论模型来阐释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机制。但不同于“国家—社会”的理解框架,本文认为需要构建一种新的理论框架来探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问题。这是因为,“国家—社会”理解框架无法有效揭示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复杂性。以新乡贤角色的具体承担者为例,其既是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又是社会空间中的社会人,还是国家领域中的公民。这3种角色同时存在于新乡贤身上时有可能彼此之间会发生冲突,再加上社会转型情境给个体造成的角色失调影响,会增加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的复杂性。鉴于此,本文在对既有解释模型及其理解框架进行深层次反思的基础上,尝试构建一个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理解框架,重新探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以期为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一种有益参考。

二、现有解释模型诠释及对其的深层次反思

学界针对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模型。这些解释模型既具有各自的合理性,也具有各自的局限性。尤其是从对理解框架的深层次反思角度看,这些解释模型更是存在着特定的解释困境。这就需要我们对既有解释模型及其理解框架进行深刻反思,并构建一种新的分析框架。

(一)4种典型的解释模型

既有研究成果关于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有以下4种典型的解释模型,分别是精英权威解释模型、社会资本解释模型、双重代理解释模型和核心行动者解释模型。它们既有自身的合理性,也有自身的局限,需要对其进行深层次反思。

1. 精英权威解释模型

精英权威解释模型把新乡贤理解为社会精英,认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新乡贤发挥其精英权威作用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精英权威解释模型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之上:其一,乡村公共性重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乡村精英群体结构的再造。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乡村精英的流失导致乡村衰败与乡村公共性缺失,而新乡贤的回归能够扭转乡村精英流失的局面,促进乡村精英群体结构的复兴。其二,新乡贤通过发挥自身的精英权威作用来推动乡村精英群体结构再造,并形成精英回归和精英联动的团结型秩序。其三,以新乡贤为首的精英群体引领乡村治理,能够促进乡村经济社会进步、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治理结构优化,实现乡村公共性重建。

虽然从新乡贤的精英权威及乡村精英群体结构再造角度来理解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有其特定价值,但精英权威解释模型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陷入“精英俘获”困境,使乡村治理变成寡头治理,从而无法有效推动乡村公共性重建。

2. 社会资本解释模型

社会资本解释模型认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其通过发挥自身所具有的社会资本黏性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社会资本解释模型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之上:其一,乡村公共性重建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乡村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网络等关系性资本的构建。社会资本能够促进村民之间的信任,进而提升乡村社会合作治理水平,推动乡村公共性重建。其二,新乡贤是社会资本的“化身”,其通过发挥自身的感召力来构建乡村社会的互惠互利网络,推动乡村社会道德水平提升和乡风文明建设,进而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其三,通过培育新乡贤及其组织,能够增加乡村社会资本总量,克服乡村社会信任危机、道德危机,促进乡村社会团结,进而重建乡村公共性。

虽然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社会资本解释模型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该模型把关于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的理解限定在社会资本的范围内,忽视了同样在乡村公共性重建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的其他资本,如乡村集体经济资本、乡村公共权力资本等。另一方面,社会资本也有其限度,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社会资本不仅无法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反而会成为破坏乡村公共性的力量。比如,各种灰色社会关系的存在就会给乡村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阻碍乡村公共性重建进程。

3. 双重代理解释模型

双重代理解释模型认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新乡贤通过发挥其联结国家与村庄的中介作用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双重代理解释模型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之上:其一,乡村公共性重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现国家与村庄的良性互动。缺少国家与村庄的良性互动,乡村公共性重建就会陷入形式化的困境中。其二,新乡贤及其群体其实是国家与村庄之间的接点,他们既是国家的代理人,也是村庄的代理人,能够合理调节村庄的利益诉求,促进国家与村庄的良性互动。其三,新乡贤通过扮演双重代理人角色,促进自上而下的治理轨道与自下而上的治理轨道有机融合,形成一种“双轨治理”格局,进而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

从双重代理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双重代理解释模型容易陷入一种代理悖论。原本作为国家与村庄双重代理人的新乡贤有可能超越自身的角色规范,使国家与村庄“被代理”,从而造成代理俘获的后果,影响乡村公共性重建。另一方面,双重代理解释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乡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及农民群众的作用,容易使乡村治理陷入“上动下不动”的困境,难以有效推进乡村公共性重建。

4. 核心行动者解释模型

核心行动者解释模型认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其实就是新乡贤通过发挥其核心行动者作用来构建乡村治理行动网络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核心行动者解释模型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之上:其一,乡村公共性重建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乡村公共治理行动网络的构建。通过构建乡村公共治理行动网络,能够调动和整合乡村多元主体,开展乡村公共事务治理,进而重建乡村公共性。其二,新乡贤是乡村公共治理行动网络的关键构建者和核心行动者,作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权威的行动者,新乡贤能够动员和整合多元行动者构建乡村公共治理行动网络。其三,作为核心行动者的新乡贤通过振兴乡村共同体来构建乡村公共治理行动网络,有效提供乡村公共品,进而实现乡村公共性重建。

从核心行动者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也有其局限性。特别是核心行动者解释模型往往把乡村公共性重建过程理解为新乡贤的外来嵌入过程,忽视了村民及其组织在乡村公共性重建中的独特作用,进而使乡村公共性重建变成新乡贤单方面教化村民的过程。

(二)对现有解释模型的深层次反思

上述4种解释模型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是在“国家—社会”的理解框架下来认识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由于“国家—社会”的理解框架并不能深入分析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层次反思。

1.国家与社会对立反思

从“国家—社会”理解框架出发认识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内含着一种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认知。在这种对立性认知方式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被认为主要是通过激发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来实现的,而国家则成为被批评的对象。尤其是在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推动新乡贤及其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时,新乡贤及其组织很容易被贴标签并演变成一种形式化的存在。鉴于此,学界认为推进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促进乡村社会内生结构的重塑,进而实现乡村自治。这种对立性认知显然是不合适的。与此相关的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外生论与内生论同样也是不合适的。外生论与内生论其实不过是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两个方面,它们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并且,从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整体视角看,外生论与内生论还存在相互转化、相互塑造的关系。因此,需要从外在的国家因素与内在的社会因素互化互塑的角度,重新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

2. 嵌入性支配反思

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解释模型中存在一种嵌入性支配的观念,即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解释为新乡贤的嵌入性支配过程。这种嵌入性支配观念在精英权威解释模型与核心行动者解释模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及公共性重建似乎通过新乡贤的支配性行动就能完成,村民只是一个被动等待动员的对象。这种观念其实与新乡贤的某种假设有关,即认为新乡贤是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桥梁,能够让村民接受现代知识,继而使现代法律与契约精神能够同传统价值与伦理相协调。在这种认知里,村民被想当然地理解成传统的、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知识的代表,而新乡贤则担负着启蒙、教化村民的使命,以自身的现代化知识来促进村民知识的现代化。这显然把新乡贤设想得过于完美了,同时也过高地估计了新乡贤的作用。如果说新乡贤代表了一种脱域化的普遍知识,而村民代表了一种本土知识,在嵌入性支配观念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就被理解成普遍知识对本土知识的嵌入性替代过程。但是,在知识论的反思中,本土知识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可以被普遍知识替代的知识;相反,其是重建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资源。因此,从知识论反思的角度看,新乡贤通过参与乡村治理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并不是以新乡贤为表征的现代性普遍知识的嵌入性支配与替代过程,而是现代性普遍知识与本土知识之间的一种历史性、情境化、扩大化的知识共同再生产过程。

3. 现成性结果反思

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解释模型中还存在一种现成性结果观念。这种现成性结果观念把新乡贤视为一种现成的人及群体,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看作是已经在外部塑造完成的人及群体的本质在乡村社会中的展开性实现过程。因此,从一开始新乡贤就被认定为一个现成的结果,而其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不过是把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新乡贤代入一个固定公式中的求解过程。这种现成性结果观念主要表现为通过给定一个关于新乡贤的定义,然后把它运用到求解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在这个求解过程中,新乡贤是一个质性固定的常量,而不是本质变动的变量。因此,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也不过是一个给定的结果的展开过程而已。从现实来看,这种现成性结果观念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新乡贤不是一个外部给定的因素,他们需要在乡村治理实践的淬炼中生成自身的客观的社会历史本质。与其把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看作是一个嵌入的过程,还不如将其看作是一个重塑的过程,因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对自身进行再塑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乡贤的社会历史本质的塑造与乡村公共性的重建紧密联系在一起。换言之,新乡贤的社会历史本质的塑造过程也就是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二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因此,需要扬弃现成性结果观念,转而从一种生成性塑造视角来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问题。

4. 割裂化分析反思

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解释模型中还存在割裂化分析的问题。在学界看来,割裂化分析主要表现为从某一特定的视角来理解新乡贤及其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如,从社会资本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却忽视了其他资本的影响;从精英权威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却忽视了农民群众的作用。这种割裂化分析虽然能够对某一因素进行深度分析,但无法从整体角度来理解这一因素在乡村公共性重建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这种割裂化分析的建议,往往会使乡村治理在实践中面临特定困境,如新乡贤面临的乡村社会嵌入性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认识根源在于从单一角度来理解新乡贤,使其与乡村社会的多元结构割裂开来,进而无法实现有效融合。这种割裂化分析显然无法有效解释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需要从一种总体化视角来理解。当然,总体化视角并不是要彻底否定割裂化分析,而是在反思割裂化分析有益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再整合,从而形成一种关于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整体认识。

总之,全面准确把握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需要在反思既有解释模型及其理解框架的基础上,从对立性认识转向互塑性认识、从支配性认识转向共治性认识、从现成性认识转向生成性认识、从割裂性认识转向总体性认识,进而重新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机制与方式。

三、构建一种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理解框架

在对既有关于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解释模型及其理解框架进行反思后,本文尝试构建一种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新型理解框架,以便重新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

(一)新型理解框架构建的概念前提

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角度重新思考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需要对领域分化与融合、新乡贤和乡村公共性等基本概念进行再考察,这是进入新的理解框架的概念前提。

1. 领域分化与融合

领域分化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基于现代社会领域分化的事实,西方形成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二分的分析框架。哈贝马斯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二分的基础上,又构建出了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的三分框架。不论是二分还是三分,西方都采取了一种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底色,并认为领域之间应当存在特定边界而不能越位。这种划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0世纪的人类社会发展史已经表明,用某一个领域去侵蚀并替代另一个领域会带来不良的后果。比如,当私人领域的精神(尤其是个体主义、自由主义等)支配所有领域时,社会分化、竞争及冲突就会加剧,更有甚者可能导致社会分裂;而当公共权力领域精神(尤其是集体主义、官僚主义等)支配所有领域时,社会就会出现僵化现象。借鉴西方这种领域分化的分析视角,本文尝试把整个社会(广义)划分为私人、共同和公共3个领域。与西方的自由主义基本价值观以及划分严格边界的认识方式不同,本文认为私人、共同和公共领域是整个社会的分化性显现,3者既需要相互区分,也需要相互融合,进而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格局。

首先,广义的社会可以分为私人、共同和公共3个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个体在法治体系下自主自由行动的领域,它以个体理性及追求私人合法利益为基本原则,最典型就是市场经济领域。共同领域是个体在与他人的共同体式结合中所形成的狭义的社会共同行动领域,它以共同理性及追求狭义的社会共同体利益为基本原则,最典型的是公益事业领域。公共领域是个体以公民身份参与公共行动的领域,它以公共理性及追求公共利益为基本原则,最典型的是公共权力领域。其次,领域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参与到公共领域中的人也会参与到共同领域和私人领域。有时私人领域和共同领域的基本原则也会被个人带入公共领域,从而使公共领域出现原则交叠甚至相互干扰的情况。比如,公共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就是私人领域基本原则被带入到公共领域的体现。最后,领域之间既需要合理区分,也需要进行良性互动融合。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转不可能只依靠某一个领域及其原则,还需要不同领域共同调节才能实现。当然,领域之间的互动融合不能采取领域侵蚀的方式,不能用某一个领域的原则去替代另一个领域的原则,而是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实现不同领域及其原则的均衡。

2. 新乡贤

学界似乎更倾向于从一种理想的人品角度来理解新乡贤的涵义。比如,有学者把新乡贤界定为“当代乡村社会中有德行、有才能、有威望,热爱乡村并奉献乡村的贤达人士”;也有学者把新乡贤定义为“在各自领域做出一定成绩、有建设乡村之心、有为村民谋福之意、有为乡村振兴服务之能、有树立良好乡风之德的一群能人、贤人”。这种理解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们对新乡贤涵义的把握,但无法有效揭示新乡贤概念内涵的深度与复杂性,具有理想化、结果化和个体化的局限。从理想化局限看,对于新乡贤的理解过于完美,把所有优秀品质都纳入新乡贤的内涵之中,忽视了现实中其具体承担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个体,也会犯错;从结果化局限看,从一种完成了的结果层面来理解新乡贤,忽视了其生成的复杂过程,不能深入透视新乡贤的社会历史塑型机制;从个体化局限看,从一种个体意愿和能力角度理解新乡贤,忽视了其社会结构性质,不能有效把握新乡贤的社会结构意义。鉴于此,本文认为,需要从理想化、结果化、个体化的理解方式转向现实化、过程化、结构化的理解方式,如此才能深入把握新乡贤概念的复杂内涵。

新乡贤是中国社会整体转型重构过程的产物,也是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产物。对新乡贤进行现实化、过程化、结构化的理解,就是要弄清楚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对于其社会历史本质内涵的型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城乡关系逐渐失衡,乡村社会原本私人—共同—公共领域合而为一的局面被打破,乡村领域开始分化与转型,新乡贤就是在这一背景下生成的。首先,从私人领域转型角度看,新乡贤是乡村中具有一定想法、知识、技术与闯劲的人,是在从乡村私人领域向城市私人领域转换过程中形成的能人。这些能人随着城乡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尤其是乡村经济潜力的进一步开发,重新参与到乡村私人领域中。其次,从共同领域转型角度看,作为私人领域中的能人,新乡贤还拥有原来乡村社会共同体的记忆。他们因道德动机或情感动机重新参与到乡村公益事业中,试图扭转因乡村领域分化与转型所带来的乡村共同领域衰落的局面,重新构建乡村社会信任与道德感。最后,从公共领域转型角度看,乡村公共权力的行政化导致乡村公共治理的形式化,而新乡贤或被动员或自主地参与到乡村公共权力体系中,进而优化完善了乡村公共权力结构。总之,新乡贤同时存在于乡村私人—共同—公共领域之中,他们既被乡村私人—共同—公共领域分化转型过程所塑造,也肩负着融合重塑乡村私人—共同—公共领域的历史使命。

3. 乡村公共性

提到乡村公共性,我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乡村政治或者乡村公共权力。这种说法固然没有错但并不全面。尤其是在当今这个既高度分化又相互依赖的社会中,把乡村公共性简单地理解为乡村公共领域是不准确的。作为乡村公共性载体的乡村公共空间活跃着来自不同领域的群体。以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为例,其需要在乡村公共领域通过运用公共权力进行制度、政策以及资源供给,需要在乡村共同领域通过运用社会资本进行信任、道德关系供给,需要在乡村私人领域通过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资源、技术、人力供给。换言之,表征着乡村公共性的乡村公共服务供给其实是乡村公共领域、共同领域和私人领域互动合作的结果。因此,新乡贤作为乡村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产物,其在参与乡村治理时也要实现乡村私人—共同—公共领域的互动融合。

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需要乡村私人领域及共同领域的支撑,并实现二者与乡村公共领域的良性互动融合。首先,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需要发展和完善私人领域,即坚持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为重建乡村公共性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缺乏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就会面临资源危机、动力危机,出现“有心无力”的困局。当然,发展完善私人领域也有其限度,不能任由私人经济侵蚀乡村集体经济,而要使其助力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其次,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需要优化完善共同领域,即坚持发展乡村道德与完善乡村信任,为重建乡村公共性奠定良好的社会信任与道德基础。毋庸置疑,信任与道德是整合乡村社会多元力量的重要机制。缺乏良好的乡村社会信任与道德基础,新乡贤就无法汇聚乡村社会的多元力量,进而也就无法真正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最后,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还需要创新公共权力运行方式,即坚持发展乡村民主,为重建乡村公共性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并不是简单地让新乡贤担任乡村公共权力行使者就能实现的,还需要真正促进乡村公共权力民主化,通过协商民主来推动村民参与乡村政治,共同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总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是一个乡村各领域间良性互动互塑的融合过程,缺少任何领域的积极作用都不能完成乡村公共性重建。

(二)新型理解框架中蕴含的基本原则

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还需要明确以下基本原则。

1.整体融合原则

当前,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是中国社会整体转型的产物,需要从整体融合的视角进行理解和把握。在乡村振兴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新乡贤及其参与乡村治理的多重路径。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新乡贤及其参与乡村治理的不同路径,学界尚未形成一种清晰的整体性认识,而是从不同方面对其加以探讨,这就会形成片面的理解。比如,有的学者认为新乡贤是体制外的精英,他们参与乡村治理“本质上是一种配合地方政府和村‘两委’的辅助治理形式”,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准确的。新乡贤作为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产物,需要发挥其不同层面的作用来推进乡村建设。因此,需要从整体融合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

2. 互塑共生原则

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新乡贤影响村民并塑造村庄公共空间的过程,而是一个不同领域、不同关系、不同主体间的互塑共生过程。从领域互塑共生的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是私人领域、共同领域及公共领域相互塑造与共生的过程;从关系互塑共生的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是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及政治关系相互塑造与共生的过程;从主体互塑共生的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也是新乡贤与其他乡村主体相互塑造与共生的过程。只有在不同层面的互塑共生过程中,新乡贤才能从不同维度推进乡村公共性重建;也只有坚持互塑共生原则,才能扬弃那种理想化预设,在实践中全面准确把握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具体过程。

3. 合作共治原则

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并不是一种精英主义的支配过程,而是其在与乡村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中推动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过程。新乡贤只有扬弃自身所谓的精英色彩,始终坚持与村民及其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或政治力量合作共治,才能获得乡村社会的广泛认同以及政治上的合法性认同。如果新乡贤站在与村民争利或者支配村民的立场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就难免会对原本相对失衡的乡村社会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进而无法真正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新乡贤只有通过合作共治,才能真正融入乡村治理结构,解决乡村振兴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而推动乡村公共性重建。

(三)新型理解框架的基本逻辑

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需要遵循以下基本逻辑。

1. 新乡贤塑造贯穿于乡村公共性重建全过程

学界存在一种“新乡贤已经塑造完成”的认知,其在理论上表现为对于一种理想的新乡贤概念的界定,在实践中表现为给某人或某群体贴上新乡贤的标签。虽然这种认知具有其特定价值,如理论上便于分析,实践中便于激励新乡贤主体,但是,这种认知也存在某种风险,如无法解释新乡贤面临的现实困境。因此,与其从已经塑造完成的视角来理解新乡贤,不如从尚处于塑造过程中的视角来把握新乡贤。换言之,新乡贤的塑造贯穿于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不同的环节或层次。其一,乡村公共性重建中的新乡贤塑造需要以私人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在私人领域的发展中,乡村中有想法和闯劲的人通过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知识、技术及人脉,成为新乡贤赖以生成的能人。其二,乡村公共性重建中的新乡贤塑造也需要以共同领域(公益事业)重构为条件。在共同领域的重构中,已经成为能人的村民还需要通过激发自身共同情感与道德转变成为贤人,并参与到乡村社会公益事业中。其三,乡村公共性重建中的新乡贤塑造还需要以公共领域(公共权力)的创新为保障。在公共领域的创新中,已经成为能人、贤人的村民还需要进一步转变为公人来优化完善乡村公共权力运行,保障乡村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总之,乡村公共性重建中的新乡贤塑造需要经历从能人到贤人再到公人的角色转换,只有实现这三重角色的良性互动,新乡贤才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2. 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关键在于重塑均衡关系

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是关乎乡村社会整体转型的一项系统工程,关键在于能够重塑城乡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私人—共同—公共领域之间的均衡关系。从城乡关系再均衡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意义在于推动资源、资本、信息、技术等从城市流向乡村,振兴乡村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推动乡村公共事务实现有效治理;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再均衡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意义在于扭转国家权力对于乡村自治的吸纳态势,推动国家权力与乡村自治的有机衔接,进而促进乡村公共空间的优化完善;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关系再均衡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意义在于扭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对于乡村共同领域的侵蚀局面,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以推动乡村公共秩序重建。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关键在于能够实现其能人、贤人与公人角色的良性均衡。在实践中,部分新乡贤确实存在着能而不贤、能而不公的问题。这些能人虽然在私人领域获得了一定的财富积累,有能力参与到乡村建设中,但其主要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甚至有时会损害乡村集体利益,因而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新乡贤。同时,个别能人虽然获得了公共权力的承认并参与到乡村建设中,但其治理理念和能力并不一定是现代的,可能会形成宗族思维、官僚做派,因此,他们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新乡贤。总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不仅需要通过自身的角色均衡来促进乡村领域均衡,而且这种均衡必须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相一致。

3. 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乡村公平正义

作为承载着道德期待的新乡贤,其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乡村经济社会及政治发展中的各种不公平非正义现象,实现乡村公平正义。当然,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并不是要搞“劫富济贫”“均贫富”“大锅饭”,而是要在推动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良性互动的意义上促进乡村公平正义。其一,从乡村经济公平正义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经济公共性重建,既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合理合法保障私人经济利益,也要坚持共同富裕,促进乡村集体经济发展,进而实现私人经济利益与乡村集体经济利益的良性共生。其二,从乡村社会公平正义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社会公共性重建,既要坚持志愿精神,促进乡村公益事业发展,也要坚持德法互促,避免乡村社会治理陷入灰色化境地。其三,从乡村政治公平正义角度看,新乡贤促进乡村政治公共性重建,要走好民主化、群众化、协商化路线,始终坚持依靠广大村民推动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从这3个方面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是在实现私人经济利益与乡村集体经济利益良性共生的基础上,推动乡村社会共同体领域以及乡村公共权力领域的公平正义,并最终实现三重公平正义均衡的过程。

四、领域转换互塑视域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主要举措

在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视域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一)增强新乡贤的角色自觉性与自主性

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需要增强新乡贤对自身角色认知的自觉性以及角色塑造的自主性,夯实乡村公共性重建的主体基础。新乡贤的社会地位并不是通过理想化的方式给予一个定义或者从外部简单地贴上标签就能获得的。新乡贤需要在私人—共同—公共领域的转型互塑中进行自觉认知与自主构建才能获得自身的现实存在。其一,新乡贤需要分别进行能人、贤人与公人角色的自觉认知与自主构建。这是由新乡贤角色的复合性及其生成的社会历史过程所决定的。新乡贤首先需要从一般的村民自觉转变为能人以获得重建乡村公共性的各类资源基础,其次需要从能人自觉转变为贤人以获得重建乡村公共性的社会信任与道德关系,最终需要从能人、贤人自觉转变为公人以获得重建乡村公共性的政治合法性。其二,新乡贤需要自觉防范自身角色陷入失灵困境。新乡贤需要避免落入能而不贤、能而不公的角色困境。新乡贤应当从严要求自己,自觉抵制金钱、权力、地位的诱惑,摒弃各种不符合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观念与思想,避免精英主义、官僚主义以及灰色化,自主塑造优良品格。其三,新乡贤也需要促进能人、贤人与公人角色的动态均衡,既要保障好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也要发展好乡村公共利益。新乡贤应当量力而行,不能竭泽而渔,要实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共生共长,进而为乡村公共性重建积累更多的资源基础、人才基础及信任基础。

(二)推动多种类型新乡贤形成治理合力

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也需要发挥好多种类型新乡贤的积极作用,推动他们形成治理合力。其一,需要充分发挥好不同类型新乡贤的各自优势,促进乡村各类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比如,充分发挥经济型新乡贤在发展乡村经济中的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乡村资源权益体系、市场体系和公共政策体系,吸引经济型新乡贤回乡发展,进一步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收入结构,在保障私人合法利益增长的同时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充分发挥道德型新乡贤在乡村公益事业中的作用,通过优化完善乡村社会关系、道德秩序与文化结构等,推动乡村公益事业与公共文化的发展;充分发挥政治型新乡贤在乡村政治建设中的作用,通过完善乡村政治结构、创新公共权力运行方式等,推动乡村政治发展与公共性建设。其二,需要推动新乡贤再组织化。一方面,需要促进新乡贤形成群体认同,通过鼓励引导各类新乡贤进行自我组织来促进其实现群体自觉。引导新乡贤通过自主组织来制定群体规范、议事流程与行动规则,以形成群体角色自觉,使其积极参与到乡村建设中。另一方面,需要促进新乡贤群体形成政治认同,通过打造政府与新乡贤群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来实现对新乡贤群体的政治再组织化。其三,需要健全完善多种类型新乡贤合作参与乡村建设的各类制度规范以及平台载体。一方面,通过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提升多种类型新乡贤合作参与乡村建设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另一方面,通过搭建各类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的合作平台来提升合作效能。

(三)优化完善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治理的体制机制

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还需要发挥好新乡贤助力优化完善乡村公共治理机制的作用。乡村公共治理体系的建构并不存在于一个封闭的乡村社会空间中,也不仅限于公共权力领域的建构。乡村公共治理体系的建构是乡村经济社会政治整体转型的内在要求,因而也是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过程。新乡贤在此过程中需要发挥表率、联结、转化等作用。其一,新乡贤需要自觉优化完善私人领域、共同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互化互塑机制,把私人领域的资源、共同领域的信任与公共领域的政治合法性有机统合起来,进而推动乡村公共性重建。要健全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公私资源协同配置机制、社会信任互动机制及政治合法性认同机制,并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其二,新乡贤需要助力优化完善乡村治理全过程人民民主及协商民主机制,自觉摈弃精英主义、官僚主义以及黑恶势力影响,真正与广大村民“打成一片、融为一体”,把民主精神贯穿于乡村治理的各个过程,把协商方式运用于乡村事务治理的各个环节,有效推动乡村公共治理体系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其三,新乡贤需要助力优化完善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合作机制,通过发挥新乡贤及其组织的社会资本联结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社会公益主体、村民及其组织、村委会以及地方政府等行动者,围绕乡村各类公共事务形成合作共治的治理机制,进而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

(四)健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制度性规范

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还需要健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制度规范。其一,制定完善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既是一个道德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过程。在从人品角度发挥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建设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为新乡贤作用发挥提供客观的制度规范。一方面,要完善相关道德规范,让新乡贤的道德动机得到制度化保障;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保障新乡贤依法依规参与乡村治理。其二,推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制度规范与国家的乡村治理制度规范以及村庄自治制度规范实现有机融合,促进乡村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统一。换言之,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需要明晰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以及自治规则,自觉整合3种制度规范,解决制度规范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并找准3种制度规范的结合点,促进包含多元主体及其价值诉求的乡村公共性的合理实现。其三,建立健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相关制度规范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订不适应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要求的相关制度规则,并将积累的有益经验与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使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行动更加成熟规范。

(五)构建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监督反馈体系

从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角度理解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还需要构建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监督反馈体系。其一,建立健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监督体系,构建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村民等主体在内的监督体系,发挥多元监督主体各自优势、完善各类监督机制、畅通各种监督渠道、加强对各类问题的监督检查,让新乡贤在监督的利剑之下合法合规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避免其出现腐败变质等问题。其二,完善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容错纠错机制,针对不同性质与类型的问题区别对待。对于不是因新乡贤个人或群体主观故意而造成的创新失败问题,应当采取包容态度,积极鼓励新乡贤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使其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到乡村振兴以及乡村公共性重建中。对于诬告、抹黑新乡贤的行为,也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恢复其名誉,并为他们干事创业撑腰鼓劲。其三,健全完善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的荣誉体系。加强对新乡贤干事创业的荣誉激励,优化完善荣誉激励结构,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并重,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新乡贤、学习新乡贤、争做新乡贤的良好氛围,厚植新乡贤人才辈出的土壤。

五、结论与讨论

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是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优化完善乡村治理方式过程中需要深入思考与科学回答的问题。学界形成了精英权威、社会资本、双重代理与核心行动者等4种典型的解释模型。这4种典型的解释模型从不同侧面推进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的认识:精英权威解释模型从乡村阶层结构转型以及中坚阶层重塑的角度,解答了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社会资本解释模型从乡村社会信任与社会团结的角度,解答了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双重代理解释模型从国家与乡村的中间人与接点治理的角度,解答了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核心行动者解释模型从乡村行动网络与核心行动者角色的角度,解答了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这4种解释模型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深层次理解框架上存在一定局限。为了避免陷入国家与社会对立、嵌入性支配、现成性结果以及割裂化分析的解释框架困境中,需要在这4种解释模型的基础上,着力推动构建一种新的理解框架来深入解答“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

构建新型理解框架的关键在于打破“国家—社会”二元分析进路,认识到新乡贤在乡村整体转型过程中的复合性、过程性及动态均衡性,进而形成一种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新型理解框架。在这种新型理解框架中,新乡贤是在乡村私人—共同—公共领域分化转型的过程中兴起的新型行动主体,其肩负着重新融合乡村私人—共同—公共领域以推动乡村公共性重建的历史使命与艰巨任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新乡贤建构与乡村公共性重建是一体两面的主体—结构互塑关系。一方面,新乡贤需要在乡村整体转型的过程中实现角色的转化与集成。这意味着新乡贤需要在私人领域中经历市场经济的淬炼转化成能人,再通过共同领域的塑造转化成贤人,然后再通过公共领域的涵育转化为公人,并实现能人—贤人—公人的角色集成,进而实现整体的身份自觉与角色自主。另一方面,新乡贤的建构过程也是乡村关系再平衡、推动实现乡村公平正义的过程。从乡村公共性重建的经济维度看,新乡贤的作用在于平衡乡村私人经济与乡村集体经济的关系,推动乡村经济公平可持续地发展;从乡村公共性重建的社会维度看,新乡贤的作用在于平衡乡村私人道德与乡村社会公德的关系,推动乡村社会获得良性发展;从乡村公共性重建的政治维度看,新乡贤的作用在于平衡乡村居民自治与合作共治的关系,推动乡村政治的有序发展。因此,基于这种新型理解框架推动新乡贤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就需要在坚持整体融合、互塑共生、合作共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增强新乡贤的角色自觉性与自主性,优化完善新乡贤促进乡村治理有效的多维机制。

当然,私人—共同—公共领域转型互塑的理解框架并不是一个可以一劳永逸地解答“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的最优框架,这个理解框架是在反思既有解释模型及其深层理解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再综合的结果。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不断向前推进、向纵深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理解框架及其蕴含的知识体系也需要不断创新与系统更新。为了构建自主乡村治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就需要对“新乡贤何以促进乡村公共性重建”问题进行深入追问,以形成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理解框架来加快推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现代化。

来源:《求实》2024年第3期

编辑:吴奥博 杜雅杰 李航

责编:罗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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