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保险顶层设计出炉!大型机构纳入考核权重不低于5%

慧惠宝宝 2024-06-07 19:44:44
在距离征求稿意见下发一年半后,关于普惠保险的顶层设计终于正式出炉。6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要建设什么样的普惠保险以及如何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方面,保险作为天然具有普惠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平衡金融工作的“功能性与营利性的关系”上具有先天优势,而普惠保险正是在增强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普惠性、可及性,例如近年来以惠民保等为代表的普惠产品的发展,让高质量发展的成果真正地惠及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另一方面,普惠保险不仅是五篇大文章推动下实现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助推保险业发展补齐发展短板的现实需要,这些尚未被挖掘的领域或许正是保险业发展的又一蓝海市场。 自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五篇大文章”,要推动金融资源真正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上来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也按下发展“快进键”,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给自2013年提出至今发展了10余年的普惠金融,规划好了进一步发展的明确路径,其中保险业也被点将。 而从更具全局性的视野来看,普惠保险其实是服务当前国家发展大局,无论是当前国家大力推进的共同富裕,还是本身就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其实都包含了要“更加注重金融发展的普惠性”的内涵,金融业的发展是要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需求,那么普惠性必不可少。 本次《指导意见》明确了普惠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发展目标,也对在哪些层面丰富普惠保险产品服务做出明确指导,对于市场主体,本次《指导意见》也提出,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以下就是关于本次《指导意见》的重点解读: 01 从原则和目标出发定义普惠保险,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普惠保险发展体系 由于保险本身就具有普惠的性质,涉及指标又多种多样,对于普惠保险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仍是具有相当难度的事情,学界和业界也难以达成一致。 但本次《指导意见》纲举目张,提出“广泛覆盖、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四点要求,深入来看,前两个词从兼顾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来实现广泛覆盖,体现“普”;“保费合理”是从降低保费、代理费用和经营成本等角度让利于民,实现“惠”;“保障有效”则是指要精准、适度、优质、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保障需求,从而让保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以此定义的普惠保险和发展目标,也深切地明确了普惠保险为何要发展以及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普惠保险作为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覆盖、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保险发展体系基本建成。 也正是这四点,很好确立了对普惠保险发展的四个原则,整体看来,四个原则具有以下内在关系:广泛覆盖是普惠保险的基本要求,惠民利民是其鲜明特色,公平诚信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防范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主题,故普惠保险也要实现稳健运行、提升经营可持续性。具体来看,四大原则内容如下: 坚持广泛覆盖,提升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入基层,贴近市场,不断拓宽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稳步提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推进保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提升服务便利性,确保人民群众“买得到”保险。 坚持惠民利民,提升保险服务的可负担性。坚持改革创新,改进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模型,提升保险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保险服务,加大政策、资源倾斜力度,强化科技赋能,降低运营管理成本,确保人民群众“买得起”保险。 坚持公平诚信,提升保险产品的保障属性。坚持政策引领、市场化运作,完善基础设施和制度规则,因地制宜发展面向特定群体的定制型保险业务。提升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培育契约精神和诚信文化。切实改进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合规“赔得满意”。 坚持稳健运行,提升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和完善现代保险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保险欺诈。把握保险经营规律,强化产品定价回溯分析,加大长周期评估考核力度,促进普惠保险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02 丰富重点群体、重点领域的普惠保险产品服务,专属普惠保险可盈亏分担、费率动态调整 普惠的意义和价值就是在于提高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保险需求,尤其是对于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女性、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来说: 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等群体保险保障水平。健全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群众的保险保障力度。针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群众、脱贫人口、城市低保人群等的实际情况和保险需求,开发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产品,提高重点群体抵御风险能力,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拓展保障内容。 加大特定群体保险保障供给力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面向各类风险群体的商业医疗保险。大力发展适合老年人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合理扩大对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的保障,着力满足高龄老年人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和提供适应残疾人风险特征和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及服务。加大对妇女“两癌”、儿童先天性疾病、罕见病等的保险保障。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新市民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相应的新就业形态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针对退役军人、警察、消防员、应急救援员、医护人员等特殊职业群体,提供量身定制的特色化保险产品和服务。 同时,在市场经营层面,普惠保险也应覆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群体: 提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扩大企业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供给和服务,分散企业运营风险,助力提升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发展适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定期寿险等。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普惠保险,创新企业和个人风险共担、灵活付费的服务方式。 以及保险应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参与重点领域风险保障,主要涉及到农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其中,关于养老领域,《指导意见》表示: 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对于此前重点关注的专属普惠保险,《指导意见》在明确其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其费率应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保险产品费率,以及提出“盈亏分担”和“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真正做到“让利于民”: 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针对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商业保险供给缺失的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群体或特定风险领域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专属普惠保险费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保险产品费率。保险公司通过专属普惠保险方式参与政府组织的保障项目的,可适当简化投保手续、理赔流程和材料要求。支持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盈亏分担机制,对费率实施动态调整,实现可持续经营。加强监管引导,结合专属普惠保险的发展需要,持续完善支持措施。 03 明确各市场主体责任:国有保险公司发挥主力军作用、将普惠保险纳入险企经营绩效考核 《指导意见》围绕建设普惠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主要对各市场主体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是引导各类保险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要求保险公司主动承担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责任使命,立足自身经营特点和优势,积极参与和推动普惠保险发展。 其中,鼓励国有保险公司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大普惠保险资源投入,扩大普惠保险覆盖广度和深度;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则发挥专业优势,提供特色产品和服务;中小保险公司深耕总部所在区域,为当地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普惠保险服务;再保险公司参与普惠保险风险分担。 二是健全普惠保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 具体而言,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普惠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加强普惠保险内控管理,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及时识别和防控相关风险。 三是提升普惠保险服务质量。要坚持自愿投保原则,依法保护普惠保险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例如,保险公司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宣传普惠保险产品;适当放宽监管规定中有关短期险产品的“双录”要求;提高普惠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线上承保理赔能力;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 四是规范普惠保险代理和协办。《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理普惠保险业务的,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而专属普惠保险产品的中介费用率原则上要低于同类型其他保险产品的中介费用率。 04 监管及有关部门协同发力: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开展普惠保险宣传教育 普惠保险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更需要优化环境,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以及保险机构形成普惠保险的发展合力。 在优化普惠保险发展环境方面,《指导意见》表明支持政府将发展普惠保险纳入民生保障工程;针对保障空白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行业建立普惠保险的统计体系,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鼓励开展普惠保险宣传教育,深化普惠保险发展规律研究,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普惠保险发展模式。 (十四)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银行保险金融基础设施,实现行业内普惠保险信息共享。依法合规推进行业数据与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拓展普惠保险相关数据来源,提升普惠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增强普惠保险风险管理能力。 (十五)积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各监管局和保险公司要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将发展普惠保险纳入当地民生保障工程,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支持地方政府通过普惠保险方式进行社会风险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鼓励保险公司与行业和社会组织、企业等合作,开发专属普惠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普惠保险进行公益捐赠。 (十六)深入开展普惠保险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普惠保险教育活动,传播正确保险知识,提升全民保险意识,形成科学、理性的保险理念。大力宣传推广普惠保险典型案例和有效做法,为普惠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05 三方面强化监管:不定期评估、落实首问负责制、或将普惠保险纳入监管评价体系 除了服务标准的设立、加强各部门形成协同机制外,加大普惠保险的监管力度始终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压实监管职能、强化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的“三位一体”下,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普惠保险长效发展机制才可能落实。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党支部撰文《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 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就提出要聚焦防范风险,统筹把握发展与安全。加强普惠保险业务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保险公司规范普惠保险服务内容,改进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指导意见》对于监管问题也提出了明确指示,表示将从三个方面入手加强普惠保险监管,包括完善普惠保险监测评估、强化普惠保险业务监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在完善普惠保险监测评估方面,监管提出建立健全包含产品种类、覆盖范围、保障情况、服务质量等多维度的普惠保险指标体系,此外,对普惠保险发展情况不定期进行评估,适时向社会通报普惠保险发展成果。 针对普惠保险业务监管,《指导意见》研究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进行差异化监管。此外,需健全普惠保险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机制。如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规范普惠保险服务内容,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通过代理、协办方式开展普惠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处理保险消费纠纷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强化普惠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
0 阅读:31

慧惠宝宝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