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犯罪的林业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可否先行行政处罚意见

雅务林 2024-06-27 08:56:49

关于涉嫌犯罪的林业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可否先行行政处罚的意见

陕林策字〔2021〕169号

韩城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可否先行行政处罚的请示》(韩林字〔202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林业行政处罚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处罚职权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涉嫌犯罪的林业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进行行政处罚与国家法律规定并不矛盾。对于涉嫌犯罪的林业违法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此复。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5月28日

文来源:陕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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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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