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

深夜独酌人 2024-06-14 21:28:32

基本案情

向某系W公司的清洁工(督导员),于2020年5月11日入职,工资每月3000元。2023年1月10日18时左右,向某在督导时,不慎被人殴打受伤。向某住院治疗7天,医院建议休息6个月。向某为此花去医药费12818元。义乌市人社局认定向某构成工伤,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2023年11月30日,义乌市劳动仲裁委出具仲裁决定书,载明因向某主体不适格撤销案件。为此,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核,向某的工伤合理待遇为:

1、医药费12818元。

2、护理费247.89元/天×7天=1735.23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4.15元/天×7天=169元(向某主张)。

4、停工留薪期待遇3000元/月(本人工资)×4个月=12000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36.67元/月(省平工资)×4个月=29746.68元。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月(本人工资)×9个月=27000元。

以上1-6项合计83468.91元。

法院认为

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受损,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某受伤时候虽然已经超过60周岁。但是,义乌市人社局依然认定向某构成工伤且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被撤销的前提下,向某的伤情还是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向某的合理损失已经查明,不再重述。该损失由W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向某的诉请合理合法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W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某医药费12818元、护理费1735.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9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6.6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合计83468.91元。

二、驳回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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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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