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采伐造成的滥伐林木案件如何确定责任方

雅务林 2024-06-21 03:39:25

无证采伐造成的滥伐林木案件如何确定责任方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日,某市王村镇北河东村村民王某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王村镇东台村村民王某瑶位于村东南凤凰山山北脚下的10株杨树采伐。

【处理意见】本案处理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买树方王某生将所购买的王某瑶的树木进行采伐,虽然王某瑶认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约定俗成由买树方(王某生)办理,但王某瑶作为林木所有权人,在未查明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由其无证采伐,并且收受树款,因此买卖双方共同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应共同承担违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瑶将树卖给王某生是事实,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责任,但在当地大多数情况下由买树方办理采伐许可证是约定俗成,且滥伐林木行为由买树方具体组织实施,因此在未办理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只应当追究王某生的滥伐林木责任,对王某瑶不追究责任。

某市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生处以:

(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10株)2倍的林木共计2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00元)3倍罚款,共计900元整。

【案件评析】某市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

买卖活立木进行采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规定买卖双方谁是采伐申请人,由谁申请采伐许可证尚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在滥伐林木案件中,对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或出卖的情况比较普遍,通常情况下会出现三类不同情况:第一类情况,林木所有权人将林木转让或出卖给受让人后,双方约定好采伐许可证由受让人办理,属于林权转让行为,受让人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林木应当承担滥伐林木的责任,原林木所有权人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类情况,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由所有权人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受让人负责采伐林木。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约定采伐林木,若受让人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则构成双方共同滥伐林木,若受让人是在所有权人隐瞒和欺骗的情况下采伐林木,则所有权人单独构成滥伐林木;第三类情况,所有权人和受让人未事先约定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相关事宜,在所有权人将林木卖给受让人后,双方都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则要根据案件中各当事人是否知情等具体情况追究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各自相应的责任。

在滥伐林木案件中具体应由哪方负违法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王某生办理,但王某瑶将树卖给王某生属实,形成了有效的林权转让,王某生已享有了该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且按当地行规由买树方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是约定俗成,同时滥伐林木行为由买树方王某生具体组织实施,因此在未办理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只应当追究王某生的滥伐林木责任。王某生对处罚无异议,案件顺利结案。

【观点概括】对因树木买卖造成的滥伐林木案件,要仔细区分违法行为的成因,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责任方,但如果当地约定俗成由受让人办理采伐许可证,且无证采伐林木行为由受让人具体组织实施,应当追究受让人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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