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草地类认定规则

雅务林 2024-06-22 03:46:47

涉林草地类认定规则

问题1 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回复: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及相关规定,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全面掌握了全国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等情况,查清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3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的利用状况,形成了统一的底图、底版,是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即社会上通俗讲的“所见即所得”,反映地现状认定为耕地;如未来规划其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依据规划用途经建设用地审查批准后,但调查时并没有建设仍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地现状仍认定为耕地;待其建设了工业厂房等建(构)筑物后,再认定为工业用地。

问题2复合利用的农用地如何认定地类?

回复:国土调查中,对复合利用的农用地,按照主要用途认定其地类。如对耕地上种植林木、园艺等作物,尚未达到林地(即乔木郁闭度≥0.1,或灌木覆盖度≥40%的土地)或园地(即园艺作物等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如实地已达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的,应按林地或园地认定。

问题3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各功能区用地分别按照什么地类进行认定和管理?

回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 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  按批准的意见分类认定地类和差别化管理。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后,依据文件精神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新建、扩建光伏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 级保护林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包括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 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已依法依规办理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

问题4 如何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

回复: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度国土利用现状图或者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 库上,对照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判定。必要时,违法用地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问题5退耕还林数据能否核减任务总量?

回复:部里认可的退耕还林数据在各类省厅下发的图斑里都已扣除,地方上自主开展的退耕还林,精准灭荒,天然林和公益林,长防林等管控要素及林权证范围可以核减进出平衡面积,但是耕地保有量不能减少。

问题6林粮间作如何认定?

回复: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原标注“林粮间作”或“果粮间作”,且实地为间种和套种果树、林木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粮与非粮轮作”。对实地不再耕种,或实行“林粮间作”“果粮间作”但已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林地或园地变更地类。

问题7 统筹保护和发展存在的矛盾,耕地流出整改涉及林业图斑的如何处理?

回复:对于林地整改恢复为耕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中“三调”为林地,且不属于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耕地保护相关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8 新增林地滩涂具备复垦条件的能否进行复垦,化解用地要素供给和耕地保护间的矛盾。

回复:对于林地,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53号文),属于“二调”是耕地的,可以复垦;对于滩涂地,《自然资源部 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中提到“如实施大型水利工程后宜耕后备资源范围扩大的,可一事一议,由省级报部申请调整”,即联合水利部门通过筑堤围堰等工程措施,调整河湖范围线,释放后备资源空间。

问题9对于套种如何认定?

回复:对在耕地上间种和套种果树的图斑,果树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合理株数70%的图斑,仍按耕地认定;果树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图斑,按照相应的园地认定。对在耕地上间种和套种乔木的图斑,乔木郁闭度<0.2的图斑,按耕地认定;乔木郁闭度≥0.2的图斑,按照相应的林地调查。对实地已长出灌木的撂荒耕地图斑,灌木覆盖度<40%的图斑按照耕地认定,灌木覆盖度≥40%的图斑按照灌木林地认定。

问题10 怎么确定预调出图斑范围?

回复:(1)2022年11月以前已依法依规批准的。本省(区、市)“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前,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建设用地、已依法依规办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已依法依规批准的探矿权、露天采矿权或光伏方阵;(2)无需举证的。应就地整改恢复的非耕地,原属于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我省一般不存在该类情形);(3)需要进行举证以及说明的由地方政府或各类工商资本通过流转耕地的方式实施的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因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情况,暂不恢复的;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基础设施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恢复整改,经论证确实无法恢复的;

受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生产或者农民意愿等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整改恢复的,经举证可以调出,包括:2020 年底前,在山区坡地上因农业结构调整由农户在自家承包地上自发栽种林(苗)木、果树、花卉的;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规定情形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涉及少量占用的;自然灾害损毁、采矿塌陷无法复耕的;河湖水面自然扩大形成的未利用地;因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法就地恢复的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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