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拖欠工资被迫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深夜独酌人 2024-05-28 07:52:38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4日,许某、江苏公司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岗位不变,税前月工资为7000元,每月第30日为工资支付日等内容。

从2020年起江苏公司开始陆续拖欠工资,2021年12月至今未支付许某工资,医疗养老保险从2022年4月开始至今未依法缴纳。2022年10月9日许某向江苏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江苏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欠付的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保,但江苏公司未予给付。2022年10月许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许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10月10日解除;2、要求江苏公司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补发拖欠工资等各种费用即107072.56元;3、诉讼费由江苏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

依据许某、江苏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于劳动关系。许某于2022年10月9日向江苏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查询,江苏公司于10月10日签收,许某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10日解除,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许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可知,江苏公司向许某发放工资至2021年11月,2021年12月起之后未有工资发放转账记录,江苏公司未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上述期间的工资发放义务。故江苏公司应给付许某所欠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10日工资合计73992.02元。对于其中2022年8月份包含的500元退餐费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许某以江苏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以及未及时缴纳社保为由,向江苏公司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江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计算,许某、江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016.17元(6610元+6810元+7475元+7350元+7160元+7580元+7250元+4811.49元+7300元+7850元+6997.53元+7000元),故江苏公司应向许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1572.77元(7016.17元/月×4.5月)。

综上所述,江苏公司应向许某支付拖欠工资73992.02元、经济补偿金31572.77元。江苏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一、许某与江苏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10日解除;

二、江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许某拖欠工资73992.02元、经济补偿金31572.77元,合计105564.79元;

三、驳回许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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