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非法捕捞林蛙类案件法律适用建议的答复

雅务林 2024-06-27 08:56:46

农业农村部关于非法捕捞林蛙类案件法律适用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55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2〕319号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非法捕捞林蛙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林蛙是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蛙类物种的统称,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统的林下经济品种,具有较高经济价值。2020年,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共同印发《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将包括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在内的五种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物种管理。2021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明确林蛙按照经济水生动物管理,依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对其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同时,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林蛙资源和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通过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加强基层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日常执法监管,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设立举报电话,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对林蛙资源的保护,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捕捉销售林蛙等行为。

关于您提出的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捞林蛙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问题,鉴于林蛙已调整为经济水生动物,非法捕捞林蛙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于您提出的尽快修订《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建议,我部将认真组织研究,对其予以适时修订,更好地促进林蛙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13日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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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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