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管理为目的的修枝行为造成林木破坏如何定性

雅务林 2024-06-21 03:39:25

以管理为目的的修枝行为造成林木破坏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某区某乡某村村民刘某在该村南侧承包一块林地,林地内有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村集体所有柿子树10株。因柿子树长势过高不方便采摘,未经村集体同意,刘某擅自将承包经营管理的柿子树锯除主干或主枝,并将锯下的主干及主枝拉回家烧柴火。经调查询问得知,刘某实施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矮化管理柿树,但其不具有矮化管理柿树的技术经验,也未向专业技术人员寻求技术支持。

【处理意见】对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不违法。因为被锯除主干或侧枝的树木是刘某承包经营管理的柿树,柿树在日常管理时应当进行必要的修剪,柿子树长势过高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高接换优等矮化管理技术措施。本案中,刘某作为承包人,有权对其经营管理的柿树进行修剪、矮化管理,因此,是合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违法。因为对柿树进行矮化管理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其中一方面是树体本身,矮化管理大都是在幼树时期进行,同时还要以轻剪为主、重修剪结合,另一方面是实施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刘某从未对果木进行过修剪和矮化,没有任何专业技术,也未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取得技术支持。调查人员咨询果树专业技术人员得知,以直接锯除树木主干的方式进行矮化管理,会导致柿树至少3年没有产量,树木恢复过慢甚至死亡。由此可见,刘某的行为,名为矮化管理,实质是违反技术规程过度修枝。

【案件评析】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但是其行为如何定性,又存在一定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行为。因为其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并且刘某在村北承包地内将柿子树的主干或主枝锯折后,将所伐树木用车运回家中烧柴火,主观上属于“非法占有”,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盗伐林木行为。

第二种观点,刘某的行为属于毁坏林木行为。因为其主观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其锯折树木的主干和树枝的原因是树木长势过高,柿子采摘不便,为了修剪、矮化树木;其次,刘某不具备矮化管理树木的技术条件,将经营管理的柿树锯除主干或主枝的行为,表面上是经营管理行为,实质上是违反操作规程的过度修枝行为,此行为造成林木一定程度的破坏,属于毁坏林木行为。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刘某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操作规程的过度修枝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毁坏林木行为。

【观点概括】盗伐、滥伐与毁坏林木行为,都是未经许可采伐林木的行为,主要看采伐人是否以非法取得所伐林木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以非法取得所伐林木为目的的是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具有非法取得林木为目的的应认定为毁坏林木行为。

信息来源: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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