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一定不能重罚吗?罚还是不罚?基层市监执法人员的两难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4-02 10:25:04

再谈食品安全领域的“小过重罚”问题

近段时间,小过重罚概念频繁又被提起,从2022年榆林夫妇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新闻上热搜后,近两年一些媒体又连续报道了几起类似销售不合格食品获利十几元被罚款5万元的新闻,直指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太重,认为小过不应该重罚。在此,笔者结合基层执法实践也谈谈“小过重罚”问题。

一是小过一定不能重罚吗?

在媒体的报道里,小过的意思就是货值金额少或获利少。如卖了5斤芹菜,获利了十几元。货值金额或获利金额与罚款不对等,认为不应该处罚那么重。

在刑法上,有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分类。行为犯指的是只要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即构成了犯罪,如抢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多少钱,都构成抢劫罪。那如果才抢到1块钱,按照小过就不能重罚的说法,那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为什么不按抢劫的数额来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因为抢劫罪侵犯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财产,更重要的是给被害人的生命和精神带来严重的危害。

食品安全法属于行政法领域,虽然没有行为犯的概念,但立法的本意是销售者实施了销售不合格食品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因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会给消费者带来生命健康安全。这里就不具体讨论不合格芹菜的毒死蜱的危害。

二是为什么要处罚销售者?

一些媒体在报道时会强调说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该去处罚生产者,不应该处罚销售者。这就涉及到市场管理秩序的问题。如果都只处罚生产者,销售者无义务,会造成市场管理混乱,况且《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销售者的免罚权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不合格芹菜的销售者只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说明进货来源的,一般都免于处罚。将案件线索移送上一家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这也是基于追根溯源的需要。如果不合格芹菜的销售者无法说明进货来源,造成无法追根溯源,就无法从根源上切断不合格芹菜的生产,将造成有毒芹菜继续源源不断流向市场,影响巨大。如此,销售者卖5斤芹菜或获利十几元还是小过吗?

三是为什么不运用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法的根本法,其他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必须遵守。

过罚相当原则,应该是法律制定的责任,不应是对法律执行者的苛求。《食品安全法》在制定罚则的时候应已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如果让执法者不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而是运用过罚相当原则,那食品安全法的罚则将形同虚设。

法律原则应审慎应用,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再去应用法律原则,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应先适用具体规定,否则原则将被滥用,造成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同时也给执法人员带来渎职的风险。

作者系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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