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建议全国人大对地方性歧视男性的法律法规实施合宪性审查

家与家之间 2024-04-17 13:30:38

【梅新育:建议全国人大对《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现行婚姻家庭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实施合宪性审查】

作者:梅新育、魔金石科技最高法新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和刚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社会上激起了广泛、强烈的争议抨击声浪,地方立法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且无需经过法院等司法机关许可等内容令全社会许多人震惊;这些争议抨击再度表明,当前中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的逆向歧视男性问题已经相当严重,且有日益加剧趋势;而这种趋势持续发展下去,是否会瓦解作为社会根基的整个中国婚姻、家庭体系和人口基础,值得我们正视、重视、警惕,其它国家类似情况也一次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原本以为《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只赋予女方查询配偶财产权利,却不赋予男方同等权利大概是立法疏忽,可能是法规措辞没有考虑周全。但当我深入了解之后发现这就是有人故意为之,相关条款的意图原本就是单方面赋予女性查询权利,规避男女双方互查。

实际上福建人大网去年就公布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这份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文件直到现在还挂在网上,大家可以自己去查。在这份草案修改稿中第四十二条财产查询的权利主体白纸黑字写的就是“夫妻一方”,这里面很明显是既包含女方也包含男方的。但诡异的是在草案修改稿最后敲定时,正式文本中却把第十五条财产查询的权利主体由“夫妻一方”改成了“妇女”。

由此可见,引发广泛争议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并不是立法纰漏,而是有人故意为之。虽然我不知道到底是何方力量基于何种目的将公示草案修改稿中财产查询的权利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成了“妇女”,但这种做法显然已经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无疑将加深社会面对立情绪。

立法者首先要懂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应该说是基本常识。《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法条内容自然也不得与《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互冲突。《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根本就不是男女平权,而是给予一方特权。有鉴于此,为遏制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上述风险,建议全国人大对《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现行婚姻家庭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实施合宪性审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到现行婚姻家庭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某些条款内容,到司法实践中的越来越多相关案例,都有浓重的逆向歧视男性之嫌,有可能背离了《宪法》规定的上述原则;这些方面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本已过大,《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更进一步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且无需经过法院等司法机关许可,恐怕也有违背上位法规的问题。

既然如此,既然这方面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关系到几乎所有人,既然婚姻、家庭体系和人口基础关系整个社会的盛衰存亡;那么,全国人大就此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有必要的。在实践中,我们已经目睹了2021—2022年间对某些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那是我们一直期望和主张的,相信历史将证实那次审查的结果是功在千秋;对《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现行婚姻家庭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实施合宪性审查,相信同样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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