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告知前置胎盘伴出血的严重性,新生儿死亡医方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6-02 05:59:28

【患方陈述】

2021年3月12日,原告赵某瑞上班时发现产道流血,到单位附近的米东区中医医院进行检查,米东区中医医院诊断“孕妇今产道流血,见褐色流血,有早产甚至胎儿宫内窒息甚至胎死宫内可能,建议住院保胎”。鉴于原告赵某瑞自妊娠以来,一直在被告处进行产检。

遂于2021年3月12日下午19点至被告处就诊。经被告妇产科门诊诊断后,告知原告赵某瑞无需住院回家观察。2021年3月15日凌晨5点,原告赵某瑞产道流血不止, 120急救到医院急症剖宫术,后,新生儿出生抢救无效于2021年3月18日死亡。

【患方观点】

原告赵某瑞作为母亲怀胎十月,一朝分娩。但由于被告的误诊,未及时手术延误时机,致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二原告承受从欢乐到痛苦绝望的巨大打击。原告赵某瑞也因为孩子的突然离世,现经常出现易怒易暴,摔东西的行为;

经走访医生建议需要药物治疗,属于精神抑郁的边缘化。为此,为了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二原告之子死亡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共计:835,492.96元。

【被告辩称】

原告在2021年3月12日到被告处就诊,当天下午19:24分开具核酸及双抗的检验单,但是原告没有去做核酸、双抗,并不是原告所说被告检查后让其回家休养无需住院。是赵某瑞拒绝住院治疗。

2021年3月15日凌晨5点多原告由120送至被告医院,被告及时进行了救治,在整个救治过程中被告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

1、医方(x市人民医院)在为患方(赵某瑞)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章书写门(急)诊病历;未向患方告知患方疾患(边缘性前置胎盘伴出血)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可能发生的评估后果,抢救新生儿造成右侧气胸,加重新生儿损害后果;未尽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过错。

2、患方之子目前后果(死亡)与医方医疗行为过错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行为过错原因力大小(参与度)为30%。

【损失计算】

1.医疗费35,741.96元,被告对扣除社保报销后医疗费数额为11,278.49元(35,741.96元-24,463.47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死亡赔偿金696,760元,被告对死亡赔偿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丧葬费44,391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酌定营养费为570元。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120元×5天),被告认为赵某瑞3月15日住院,3月19日出院,住院是4天,本院确认赵某瑞住院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80元。

6.交通费1,000元,原告虽未提交证据,但就医必然产生交通费,结合赵某瑞住院时间、地点,本院酌定交通费为600元。

7.护理费2,000元(12,000元/30×5天),被告不认可,认为应该按照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原告未提交主张护理费的依据,本院酌定护理费为972元(243元/天×4天)。

8.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本院酌情按30,000元予以支持。

【庭审意见】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及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x市人民医院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该给原告赔偿的各项损失为235,515.44元{(11,278.49元+696,760元+44,391元+570元+480元+600元+972元+30,000元)×30%}。

【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郭某洋、赵某瑞各项损失235,515.4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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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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