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是否违法?

趣事旁观者 2024-06-22 14:21:27

⇥⇥⇥话题⇤⇤⇤

近日,一外地朋友因掌握了其居住地乡镇(街道)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其越过县(区)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将相关线索邮寄给了设区的市级纪检监察机关。

寄出相关线索后,我的这位朋友有些紧张,故此来电询问我“他这种越级举报的方式,是否违法?”

⇥⇥⇥释疑⇤⇤⇤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是有严格的管辖权依据的,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关于我的这位朋友,越级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他人违法违纪的行为,我个人认为确实不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我朋友的举报线索后,也不会直接受理。但是,我的这位朋友的越级举报行为肯定是不涉及违法。

那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我朋友邮寄的举报线索后,应该如何处置呢?

⇥⇥⇥延伸⇤⇤⇤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和监察调查的专责机关,依法受理对公职人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分级受理的权限规定。如果收到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等情形的检举控告事项,会采取“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转送”、“发函交办”、“督办”等方式处理。

一,“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依据: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以上条文提到的“径送”,是公文用语,指的是直接送达。用“径送”一词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了举报线索或举报事项,能够迅速且准确地到达目的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二,“转送”的法规依据: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三,“发函交办”的依据: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问题典型、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对检举控告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情形。

四,“督办”的依据: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显示,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二)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补充核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报有关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笔者观点⇤⇤⇤

根据以上《规则》的内容可以看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我朋友邮寄的举报线索后,不会直接受理,会依法转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下级县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县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上级转送的相关材料和线索后,会按照程序进行登记,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办工作。

也就是说,我的朋友这种直接越级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的行为,虽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但是也是多此一举。

⇥⇥⇥结语⇤⇤⇤

检举控告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这种行为会受到鼓励,如果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且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可能获得奖励。

但是,检举控告必须保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绝对不能为了贪图利益、为了陷害他人、为了泄私愤而编造事实,虚假举报。这里提到的虚假举报,实则就是诬告陷害,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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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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