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网络谣言,一男子被批评教育

南天神剑 2024-06-19 22:20:44

广州工业园区保安打女员工?

为吸引流量不惜造谣被处罚

6月初

在某网络平台上

一篇题为

《佛山南海园区工厂保安肆意殴打女员工》

的视频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

是谣言!!!

2024年6月,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民警在网络执法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并配文字称“佛山南海园区工厂保安肆意殴打女员工”。

经核查,该视频是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画面,该公司针对此事件在2020年5月23日发出事件通报。随后经详细核实,确认该信息为谣言后,秀峰公安迅速查获发布信息的行为人沈某。

网民沈某在网上获悉相关视频后,为吸引眼球,获取流量和利益,带着侥幸心理,未经核实将视频添加标题为《佛山南海园区工厂保安肆意殴打女员工》的虚假信息,并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误导网民,扰乱公共秩序。

鉴于沈某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删除视频,2024年6月8日,秀峰分局已依法对沈某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其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警方提醒

对在互联网上

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格处理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普法小课堂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秀峰警事

0 阅读:0

南天神剑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