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直肠癌行手术治疗后发生吻合口瘘并发症,医方应当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5-26 03:12:14

【认定事实】

2022年9月4日,被告为原告行直肠癌姑息切除术,2022年9月24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22年9月24日,原告被转至H医院入院治疗,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直肠癌术后、3.2型糖尿病”。H医院为原告行开腹探查术+回肠造口术+肠粘连松解术,2022年10月24日出院。

【原告认为】

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等治疗,原告病情加重,后转院到H医院再次手术治疗。原告认为相应的损害后果及再次手术是由被告过错导致的,被告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望查明事实,依法判,被告赔偿172609.41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

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在所列赔偿明细中,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的费用系治疗其始发病情的医疗费用,不应在本案中予以计算。

同样其在被告处的住院天数也不应当作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等的计赔基数。误工费计算应当按照其实际收入作为计算基数。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报告所认定的原因力大小予以计算。交通费用没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支持,不应予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应当予以支持。

【鉴定结果】

周某刚,男,评定为十级伤残。某市某医医院在对周某刚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未尽充分告知义务、术中术后未尽充分注意义务的过错,致被鉴定人直肠癌手术后吻合口瘘并发腹膜炎、肠梗阻的损害后果,其过错与所致损害后果为主要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1、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司法鉴定结论,充分考虑患者病情的具体情况、医疗机构与医疗人员诊疗能力等因素,认定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75%为宜。

2、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为:[医疗费53490.96元+误工费13438元(49050元/年÷365天×100天)+护理费7000元(100元/天×7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100元/天×60天)+营养费6000元(50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98100元(49050元/年×20年×10%)+鉴定费11830元+交通费1000元(酌定)]×75%=147644元。

3、原告身体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以5000元为宜。

4、原告诉讼请求超出以上认定部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被告主张原告在其处住院治疗的费用系治疗始发疾病,故相应的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均不应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确因自身疾病到被告处诊治,但因被告医疗过错导致原告损害结果发生,在被告处诊治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应当结合被告的过错一并予以赔偿,故被告该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原告周某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264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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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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