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椎间盘射频消融术后神经损伤,医患沟通不完善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6-08 12:17:31

【认定事实】

2021年3月8日,原告王某群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某医院康复理疗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当天行“L5-S1椎间盘射频消融术+胶原酶溶解术”。手术记录显示,术前诊断为“L5-S1椎间盘突出症”,术后诊断同术前诊断。

术后给予预防感染、脱水,营养神经等药物应用,并叮嘱患者俯卧位绝对卧床8小时,1周内卧床休息,下床时佩戴腰围保护2月。2021年3月8日,某医院的影像机构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显示:L5/S1椎间盘向后突出、硬膜囊前缘略受压。

2021年3月15日,某医院MR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1、腰椎轻度骨质增生,生理曲度变直;2、L5-S1椎间盘变性并向后膨出;3、L5-S1椎间隙变窄,椎体相邻缘少许终板炎。

2021年3月17日,原告到某宏仁一医院进行检查,MRI影像检查报告单显示诊断意见为:腰5-骶1椎间盘突出。2021年3月19日,原告出院,出院记录中住院情况写明:术后转天,由于患者未佩戴腰围,加上病人感冒咳嗽导致椎管内压增高,致椎间盘再次疝出可能性大,建议病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及手术治疗;

病人由于经济原因,未接受意见。给予营养神经预防感染脱水消肿治疗。出院情况写明:现患者疼痛症状稍缓解,右下肢肌力Ⅳ级,跖曲背伸差,大足趾麻木,感觉差。患者及家属同意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建议,请示上级医师同意后,患者出院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

出院诊断写明:1、腰椎间盘突出症,2、上呼吸道感染,3、失眠症。出院医嘱写明: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原告出院当日即入住某市某区人民医院骨二科,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突出症,入院后卧床休息,消肿、止痛、营养神经、改善微循环对症支持治疗,局部理疗,完善相关检查及检验后,于2021年3月25日出院。

【原告认为】

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由于被告未充分认识发病原理,对病情相关情况重视程度不够,处理不当,导致原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造成病情进一步加重,诱发其他身体病症。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374881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

1、我院与原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2021年原告已向法院主张了误工、护理等费用并已判决,原告不能再主张。

2、原告的伤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认可,我院只在在责任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结果】

1、原告王某群,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经审阅所提供的王某群的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王某群本次是因腰椎间盘突出行手术治疗,术后结合目前情况检查显示王某群损害后果为L5、S1右侧神经根中度损伤,目前留有右踝背屈、右足踇趾背屈肌力Ⅳ级,故王某群目前为十级伤残。

2、某市某区某某医院在处置王某群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与王某群目前腰5右侧神经根损伤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符合 “轻微原因”。

【医疗过错】

1、术前缺乏微创手术中/后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预案和补救措施。

2、在《医患沟通记录》和《术前知情说明书》中告知内容不够完善。

3、 违反医疗核心制度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及《病历质量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行业规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由被告某市某区某某医院承担15%的责任,向原告王某群支付赔偿费18787.09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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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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