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至缅甸“淘金”不成幡然醒悟一“偷渡客”主动投案获从轻处罚

荆门晚报 2024-07-02 10:12:49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受高薪工作诱惑偷渡缅甸,期间幡然醒悟归国投案自首。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起偷越国境案,涉案人因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获轻判。

涉案人为陈某,男,今年32岁,沙洋人,初中文化,务工。2012年8月31日,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2月19日,陈某因非法出境被云南省普洱市相关部门处以罚款4900元。

今年1月30日,沙洋警方在工作中发现陈某涉嫌偷越国境的情况后,电话通知陈某到案接受调查。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陈某涉嫌犯偷越国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10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0年,网友“阿四”以缅甸有高薪工作为诱饵,介绍陈某前往缅甸工作。陈某同意后,便邀约两人同往。同年7月,3人一同从武汉乘坐飞机抵达云南省昆明市。之后,3人根据“阿四”的安排,乘车至边境山区,再以乘车、步行等方式偷渡至缅甸勐波。到达缅甸后,3人一直在一KTV工作。受疫情影响,在知晓自首回国政策后,3人通过官方渠道报名,于2021年1月29日一同从缅甸经芒信口岸自首回国。

一审认为,陈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与两人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境罪。此外,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主观恶性小,其前科间隔时间较长,且非不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陈某可适用缓刑。经查,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庭表示愿意在沙洋县接受社区矫正,法院依法对陈某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陈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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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偷越国境罪

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征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私自秘密出入国(边)境,或者在规定的地点,未经批准,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欺骗手段出入国(边)境。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边)境而故意进行偷越。

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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