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能源局对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现场检查时,矿井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未设跟车工,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
1.2123上06材运联巷风控制风流的风门采用皮带进行调节风量,通风设施不可靠,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1.3东十二辅助采区第二轨胶联巷贯通施工前未对风险因素进行辨识,
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31号)第十八条规定,
1.4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系统中设备布置图读卡分站位置与现场实际不一致,未及时修改,
不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5.3.2规定;
2.1矿井属于Ⅱ类自然煤层,63上07材巷为煤巷沿空掘进,回风流中未装设一氧化碳传感器,
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2.210306-2运巷安设带式输送机,巷道长度10m段,局部倾角为18°,大于16°,未安设防护网,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3.抽查发现矿井使用1.50%浓度的甲烷标准气样标校时,4-34#、23-4#甲烷检测报警仪测量值均为1.24%,超过说明书中规定的误差(±10%CH4真值),25-7#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无电不能使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运转,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1条规定;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2条规定;处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4条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枣庄矿业(集团)付村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8月13日,注册地位于济宁市微山县付村镇,法定代表人为侯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