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宫内感染导致胎儿窘迫,新生儿抢救无效死亡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6-03 04:43:43

【认定事实】

2022年9月29日,原告王某素以“39+4周、孕1产0、左枕前”入医院,行产道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心异常,予剖宫产于2022年9月30日娩出一子,生后存在呼吸困难,皮肤青紫转入儿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素因产褥期盆腔炎、枕后位、经急症剖宫产术的分娩、急性胎儿宫内窘迫、脐带绕颈、39+5周、孕1产1、左枕后、单胎活产住院27天,花费医疗费42003.46元,统筹4000元,自付38003.46元。

蔡某、王某素之子因出生后严重的出生窒息等入住x医院,实际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4214.28元。

【原告认为】

2022年9月29日,王某素因孕39+4周入住被告处,王某素分娩过程中出现宫内窘迫情况,经剖宫产后娩出一子,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处理宫内窘迫问题,新生儿出生后未能采取充分措施解决新生儿缺氧窒息问题,导致新生儿死亡。

被告的行为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判令被告x医院支付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0136.22元。

【被告某某医院认为】

原告王某素入院后,被告诊断明确,其具备产道试产指征,被告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原告之子出生后,被告积极施救,立即给予保温及低流量给氧,期间邀请新生儿科会诊,并无人为推延。

被告对原告王某素及其子的诊疗行为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胎儿窘迫不能除外宫内感染的相关性,且生后病情进展迅速,自身存在的不利因素亦是其损害后果的重要参与原因。二原告之子的不幸夭折令人惋惜,要求参照鉴定意见按照同等责任比例认定被告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结果】

王某素,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待产过程中突发胎儿宫内窘迫,生后出现发热并感染症状,考虑二原告之子窘迫不能除外感染的相关性;

且生后病情进展迅速,诊治存在一定难度,自身存在的不利因素亦是其损害结果的重要参与原因,医方的过错行为对王某素、二原告之子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

【经济损失】

1.医疗费46217.74元。

2.死亡赔偿金1031420元。

3.丧葬费52632元。

4.鉴定费22000元。

5.护理费3628.36元(49050元/365天*27天)。

6.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50元/天*27天)。

7.营养费810元(30元*27天)。

8.交通费:10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综合考虑王某素住院及本案鉴定情况,酌情支持。

9.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及同等责任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20000元。

10.对于二原告之子因出生当日转入新生儿科,抢救无效死亡,故对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不再支持。

11、王某素虽剖腹产住院,但其住院期间明显超出正常的剖腹产住院时间,且经鉴定x医院对王某素的诊疗存在过错,且对损害后果负同等责任,故本院对王某素的相关损失予以确认。

12.综上,本院确认蔡某、王某素之子及王某素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损失共计1159058.1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x医院对蔡某、王某素之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对损害后果负同等责任,二原告依此要求x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x医院应赔偿二原告各项直接损失共计579529.05元(1159058.1元*50%),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599529.05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蔡某、王某素各项损失共计599529.0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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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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