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校园食品安全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

质量的声音 2024-06-19 21:27:21

近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泰兴市某餐饮店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案情:

2024年3月14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城北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公示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经过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取得了健康证明,并在就餐区的醒目位置进行了公示。

案例二

泰兴市某百货商店未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案情:

2024年4月12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新街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初中学校周边泰兴市某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执照、预包装备案信息未公示,未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进货查验等制度。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教育,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泰市监责改〔2024〕10-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当罚〔2024〕10-5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已于入口处公示证、照信息,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制度。

案例三

泰兴市某购物超市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

2024年4月23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幼儿园食堂供货商泰兴市某购物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该供货商未在2024年1月20日前及时申请延长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该供货商在未持有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也未另外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1.74904万元。

案例四

泰兴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

2024年4月23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幼儿园食堂供货商泰兴市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供货商的货架上有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的”小米辣13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同时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五

泰兴市某百货店经营过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

2024年4月25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至泰兴市某初中门口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进门右手边货架上发现12瓶品名为“嘉华达酸溜豆”的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同时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六

泰州市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案情:

2024年5月6日,泰州市食品检验院对泰州市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学生餐盘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4JC01186号。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整理自泰兴市场监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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