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唯一住房如何执行?真的要赶尽杀绝吗?

俣哥财税法 2024-06-07 15:09:29

如果老赖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我们也要坚定不移的执行,将老赖赶尽杀绝吗?

上期,俣哥给大家说了,原则上法院并不会执行“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为了防范有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行为将自己变成名下只有一套房,规避法院执行。所以,国家对生活所必需住房有严格限制,而且只要愿意支付5-8年的租房款,那么即使该房屋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也可以执行。

而法院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就需要考量房屋的性质,法院执行的力度,对失去生活所必需住房后欠债人基本生活的安顿等,做到债权人与欠债人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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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唯一住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以现金资产、动产资产为主,尽量不会去执行房产等不动产资源,而在决定执行房产的时候,也要考虑多方因素。

比如,一套唯一住房往往会涉及一整个大家庭,以及这个大家庭里上有老、下有小的社会困境。

因此,法院在执行前会严格认定“唯一住房”,比如进入诉讼程序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等都不属于唯一住房。

另外,如果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也都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唯一住房。

其次,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以及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

哪怕其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也不能被认定为唯一住房。举个简单的例子,名下只有北京二环以内一套四合院,供全家4口人居住,可以被认定为唯一住房而不被拍卖吗?当然不可以!

因此,法律对凡是被认定为不符合生活所需住房的房屋,都要对其进行拍卖!而对于被认定为唯一住房的房产,只要债权人同意从房产拍卖总价中按照当地租房市场价格,扣除5—8年房租的,也能将唯一住房执行。

对于真正没有经济来源,且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欠债人,法院又该如何保障欠债人的生存权利呢?

2、保护欠债人权益

关于“唯一住房”的执行安置,一般来说有两种办法,其一是咱们前面说过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提供该租金给被执行人用以解决其居住问题;而另一种是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租赁用房。

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租房大小如何认定?套一和套三5-8年的租房总价肯定相差不少的。

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规定,计算租金时应当分别确定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即计算公式为:租金(元)=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人数(人)×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人均面积(平方米/人)×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元/平方米)。

而对于法院在拍卖唯一住房时,欠债人失去房屋没有住所的保障,一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使用期限不低于六个月;二是由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不低于一年的租房费用。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为此设立了“周转房”制度,成功帮助债权人解决了找便宜且符合规定周转房的需求。因此,大家在要执行欠债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可以向法院咨询一下当地法院是否有设置周转房等。

而在生活实践中,一般来说法院寻找第三方对拍卖房产的估价,一般只有房产市场价值的80%,如果房产首次拍卖流拍的话,二拍还会再降价80%,如果再次流派就会进入变卖程序。

因此,在房地产市场下行周期里,尽量还是一主动还款为最优解,如果到了拍卖房产的地步,将会对原房产所有人造成巨大损失。

不过,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面对的严峻挑战不只有房产价值缩水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法院可能根本就找不到欠债人名下有房产的证据,让债权人连执行其唯一住房的机会都没有。

3、房产在哪里

法院找不到欠债人名下房产一般有多个原因,比如,债权人原本是有房屋的,但是遇到债务纠纷以后将房屋赠送给离婚的另一方,而欠债人独自一人承受所有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虽然查不到欠债人名下有房产,但是债权人在了解相关信息以后,可以通过起诉撤销的办法,将本属于欠债人的房产部分拿回来,然后再对这一部分进行拍卖。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法院直接没有查到欠债人名下有房产,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债权人去查到欠债人房屋所在地、以及产权证号,并通过产权证号了解到房产的经手情况,再对对应问题提起单独诉讼,以此办法找到欠债人名下的房产。

同时,债权人需要知道的是欠债人名下的房产,即使到了拍卖时,也是抵押方有优先获得拍卖款的资格。假设欠债人名下有一套房被查到了,且最终也被拍卖了,但因为该房产是欠债人按揭购买的,那么该房产的拍卖款会优先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有结余的部分,才会被用于偿还债权人的欠债。

所以也并不是说查到欠债人名下有房产,能够被法院拍卖就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欠债。而大家更需要明白,在债务纠纷中法院执行力度不定,也就导致很多人会觉得“法院不作为”,导致自己的欠债拿不回来。

俣哥希望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也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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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是要再次说明,法院是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地方,而法院执行局也面临着人手不够的现实。所以,如果在遇到老赖欠债以后,只是单纯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诉以外的所有事情,帮你成功拿到欠债的话,就一定要做好失败的可能。

所有欠债人一定要记住!找回欠债不完全是法院的责任,更是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都不主动的话,谁又来主动帮你呢?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强制费,不是作为市场交易的收费。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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