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落幕?4类情况明确了!不批准宅基地,农民也能户有所居

惠农学堂知识分享 2024-05-29 21:16:33

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保障,为了实现合理分批,避免农村宅基地资源浪费,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但需注意的是,“一户一宅”说的是一户最多只能一宅,而非一户必须一宅,也就是说“有户无宅”也属于正常现象。就比如近年来,由于农村可利用空闲地越来越少、农用地审批的严格限制等,不少农民朋友都纷纷陷入了无宅基地可供申请的困境。针对这一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表明将逐步实现从“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的转变,以确保每一户家庭都能够拥有其合适的居住场所。那么什么是“户有所居”?具体要怎么实现?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下。

什么是“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有何不同?

事实上,想要实现真正的“一户一宅”困难是极大的,毕竟我国人多地少是事实,而且近些年也有不少专家也呼吁取消“一户一宅”。因此,对于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难以保障“一户一宅”的,取而代之的便是“户有所居”。而“户有所居”从字面意思上也很好理解,就是让农村每一户家庭都能有适合居住的地方。

看似好像和“一户一宅”的概念差不多,但从深层次来说就有明显不同了。因为一户一宅所强调的“宅”是指宅基地;而“户有所居”的“居”则并不一定是指居住在宅基地上,像小区、公寓、廉租房、商品房等也都有居住性质。尤其是近年来各地进城落户政策的放宽,很多人也都不在农村居住了,便也没有所谓宅基地的概念了。

什么情况下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基本上难以满足“一户一宅”的地区所面临的问题就是无宅基地可批了。但也存在一些情况,即便是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也是不予批准的,比如:

1、年龄未满20周岁。

2、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如果已经拥有宅基地,并且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再去申请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

4、改变原有宅基地用途的,比如将原有的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为经营场所,也是不会被批准宅基地申请的。

5、不符合规划需求的。如宅基地超出面积,或者在不允许建设的区域内申请。

6、存在违法行为的。比如违法占地建房,或者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7、农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也是不予批准的。

“一户多宅”要怎么处理?

在农村地区,除了“有户无宅”之外,“一户多宅”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但“一户多宅”是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其处理方式如下:

1、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

有四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即因房屋合法继承、住宅合法买卖、合法接受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以及总面积未超过规定的“一户多宅”,可以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对于不合法的“一户多宅”

对于不合法的“一户多宅”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是:①直接回收拆除,当然这种情况相对少见。②缴纳税费,比如余江县对于超过面积的“一户多宅”的缴费规定超过1-5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10元/平方米进行缴费。此后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5元/平方米。③特殊情况下不适合拆除的,可以暂时保留,比如被列入到古建筑、文物等的保护范围的房屋等等,但暂时保留的需过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才行。

如何实现户有所居?

1、纳入城镇住房保障

对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社保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

2、建设村民公寓或住宅小区

对于具备规划条件的乡镇、村庄,可建设村民公寓或住宅小区等,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

3、增加宅基地面积

对于已合法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可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以缓解居住紧张问题,实现户有所居。

4、其他方式

以上三种方式无法实现户有所居的,还可通过调整建设用地、村庄整治、腾退废旧宅基地等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但需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才行。

备注:以上针对的只是难以满足“一户一宅”的农村居民,而且“户有所居”也只是“一户一宅”的替代方案,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可以满足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另外,各个地区的“户有所居”的落实途径略有不同,建议以当地政策为准,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等。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更侧重的是保障大家住房权的公平性,而不是保障大家要实现“一户一宅”。特别是在人均土地较少的地区,主要可以通过“户有所居”来实现农户的居住权利。通过这一政策,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地区的住房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同时这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相信在未来,国家还会想办法落实一些和宅基地住房有关的保障政策,以此真正来落实大家户有所居。对此,你有哪些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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