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A股市场的十大关系·解构篇》——上市公司与监管层的博弈舞台

棱镜洞 2024-03-19 05:45:38

温馨提示:《论A股市场的十大关系》是一部深入探讨A股市场主体内在机制的综合性文章,全文约5万字。为确保内容的详尽与深入,同时兼顾读者的阅读体验,已将这部作品拆分为“探秘篇”、“解构篇”和“求索篇”三大板块,共计十三篇文章,将在十三天里逐一为您揭晓。诚邀您关注并收藏此系列,以便随时回味,深入挖掘。期待与您共同探索A股市场的新天地。

本文为《论A股市场的十大关系》系列文章的第三篇:“上市公司与监管层的博弈舞台”,将为您讲述上市公司与监管层之间的故事。

拟上市公司在迈向资本市场的最后时刻,会与证券交易所正式签署一份“上市协议”。这份协议不仅详细阐明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更构成了股票上市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双方在上市过程中的紧密合作与规范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因此,在探讨监管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互动关系时,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之间,首先是通过这样一份合同关系紧密相连的。正是基于这种合同关系,上市公司得以顺利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其股票,而交易所则承担着提供全方位上市服务并严格监管上市公司行为的重任。

在错综复杂的A股市场生态中,监管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种关系不仅关乎法律框架内的权力分配与责任界定,更在深层次上对市场的稳定性、透明度以及运行效率产生着深远影响。

从法律层面来看,监管层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了一种清晰明确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监管层制定的各项规则与法律条文。这种法律约束不仅有力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良好秩序,也为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然而,这种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单向监管,而是一种充满动态互动的双向过程。上市公司在恪守规则的同时,也通过反馈机制及时向监管层传递来自市场一线的信息与需求,为监管政策的不断优化与调整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这种理想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冲击与挑战。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可能出于各种复杂动机,选择性地遵守规则,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规操作。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原则,也对监管层的权威地位与监管效能构成了严峻挑战。另一方面,监管层在制定和执行监管规则的过程中,同样可能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与困境,如政治压力的干扰、利益集团的游说以及监管资源的有限性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可能导致监管政策的制定滞后于市场的快速发展,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与走样。结果往往形成了一种仅有监管与应付甚至对抗的表面关系,而远离了服务与反馈的初衷。

大家是否还记得那家曾提出1001个议案的上市公司——ST慧球?

2017年1月初,这家公司令人震惊地提出了《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等一系列荒诞的议案,总数竟高达1001项。

面对这一异常情况,上交所迅速发出监管函,要求ST慧球详细说明董事会审议这些议案的过程、相关董事的审议情况及表决理由,并对于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问责。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由于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证监会随即对其展开立案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和谴责。

在一些ST慧球的股东看来,这场看似玩闹般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实则是公司董事会背后控制者的精心策划。少数人操纵董事会肆意违规,相关董事也背弃了最基本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丧失了职业操守,突破了法律底线。他们对公司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的混乱状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1001个议案无疑是对市场和监管的公然挑战,毫无底线可言。希望这是A股市场最后一个类似的例子。

在A股市场中,监管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权利与责任的博弈

监管层拥有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在制定和执行监管政策时,监管层需要平衡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公平与效率等多重目标。同时,监管层也需要考虑到自身的责任和风险,避免过度监管或监管不足。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既有遵守监管规则的责任,也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力与责任的博弈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监管与违规的斗争。

下面这些案例展示了监管层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权力与责任博弈中的冲突和斗争:

(1)操纵市场案例

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或股东可能会通过操纵市场来追求非法利益,如散布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监管层在发现这些行为后,会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这种博弈往往表现为监管层对违规行为的打击与上市公司对监管的规避和反抗。

(2)财务造假案例

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条件、维持股价或获取更多的融资,可能会进行财务造假。监管层在审计和调查过程中会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并对相关公司进行处罚。这种博弈体现在上市公司对财务真实性的隐瞒与监管层对透明度的要求之间的冲突。

(3)违规信息披露案例

上市公司有义务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然而,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性地披露信息,甚至故意隐瞒不利信息,以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价。监管层在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后,会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并处罚相关责任人。这种博弈表现为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控制与监管层对公平披露的坚持之间的斗争。

(4)利益输送案例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管层在发现这些行为后,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种博弈体现在上市公司对内部人利益的维护与监管层对市场公平性的保护之间的冲突。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在权力与责任博弈中的不同立场和行动。监管层致力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而上市公司则可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采取违规行为。这种博弈是市场监管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来找到平衡点,以实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02信息不对称的挑战

上市公司掌握着大量的内部信息,而监管层和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公平。

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可能会以保护商业机密为借口,故意隐瞒或者延迟披露一些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比如公司的重大亏损、高层人事变动、重大法律诉讼等。投资者在缺乏这些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很可能会遭受损失。当这些信息最终被揭露时,公司的股价往往会大幅度波动,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再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通过财务造假、虚增利润等手段来欺骗投资者和监管层。这些行为在短期内可能会提升公司的股价,但长期来看,当真相被揭露时,公司的股价会大幅下跌,投资者会遭受重大损失,市场的公平性也会被破坏。

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监管层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也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监管层和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到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03监管资源的有限性

监管层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面临资源限制,难以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实时的监管。这可能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使得一些上市公司有机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不当行为,从而加剧了监管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矛盾。

如中国股市从一开始,监管机构就对股市实施了全方位的监管,然而实际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证监会可能在一些可以放松监管的方面投入了过多精力,而没有把有限的监管资源充分投入到需要加强监管的领域,如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这种监管不力的状况不仅使得一些上市公司能够逃避应有的监管和处罚,还可能引发权力寻租行为,进一步损害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1)内幕交易案例:

某些上市公司的高管或关联方利用内幕信息,在重大事项公布前进行股票交易,从中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但监管机构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往往面临证据收集困难和法律条款不完善的挑战。

例如,某公司即将公布重大利好消息,而该公司的内部人员提前得知了这一信息并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当消息公布后,股票价格大幅上涨,这些内部人员便通过卖出股票获取巨额利润。这种行为很难被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和查处。

(2)信息披露违规案例:

有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虚报财务数据、隐瞒重大事项等,导致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监管机构在审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时,可能由于资源有限或审核不严等原因,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

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和推高股价,故意虚报其盈利数据和业务规模。当真相被揭露时,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而监管机构在此过程中可能未能充分履行其监管职责。

(3)权力寻租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行为,即为某些特定利益方提供便利或保护,以换取个人利益。这种行为进一步削弱了监管的有效性和市场的公平性。

例如,某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贿赂,并承诺在监管过程中对该公司予以照顾。这使得该公司在违规行为被查处的风险大大降低,从而损害了其他守规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这些例子表明,尽管中国股市的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但由于资源限制、法律不完善、监管手段落后以及人为因素等原因,实际的监管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因此,监管机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其监管策略和手段,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面对监管资源不足的挑战,监管层需要构建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公平和透明。这个体系不仅要能够应对当前的监管需求,还要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以适应未来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首先,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监管层不仅需要关注当前监管需求的紧急程度,还需进行长期规划,以预见未来的市场发展趋势和潜在的监管风险。这包括深入分析各行业、各市场的特性和运作规律,理解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和影响,以便制定出更为精准的监管政策和策略。例如,在某些高风险或新兴行业,监管层可能需要配置更多的资源,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在科技应用方面,监管层需要不断跟踪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趋势,探索如何将这些技术更好地融入到监管工作中。这不仅包括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利用,可以实现对市场交易的实时监测、异常交易的自动识别和预警、违规行为的自动追踪等功能,从而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还可能涉及到云计算、物联网、量子计算等前沿技术的应用。通过这些技术,监管层可以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市场监测和分析,更快速、更准确地识别和处理违规行为,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再次,监管层还需要重视监管文化的建设和传播。这包括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弘扬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精神,提升监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监管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这样,监管工作才能更加顺畅和高效,也能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的目标。

最后,监管层需要建立一个持续的监管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通过对监管政策、措施、技术手段等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的评估和分析,可以发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监管策略和方法。同时,积极收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加开放、透明的态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和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04利益冲突的影响

在一些情况下,监管层的决策可能受到政治压力、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监管政策无法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削弱监管层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而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存在的核心意义在于创造并提供满足社会及个体需求的价值。这种价值是企业与社会、员工、政府、股东及供应商之间建立交易关系的基石。《中庸》所倡导的“率性之谓道”,在企业语境中,可以理解为遵循其本性、创造真实价值即为企业之道。

然而,企业所创造的价值并不总是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因利益干系对象不同,企业就有不同价值,如对社会而言有解决就业的价值,对员工而言有养家糊口的价值,对政府而言有贡献税费的价值,对股东而言有使资本增值的价值,对供应商而言有提供市场的价值等。企业在为股东创造资本增值、为员工提供生计、为政府贡献税收的同时,也可能因过度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对社会、环境等长远影响的考量。这种价值冲突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一颗“是非之心”,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明辨是非、坚守正义。

是否正义就是一个是非之心,《大学》所言“明明德”也即一个是非之心而已,所以企业人当修身,当修一颗是非之心,有所为,有所不为。但现实中,不少企业决策者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往往选择了以“利”为先,以“利”为道,而忽视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特别是在一些并购案例中,决策者可能更多地考虑如何通过操作提升股价,而非真正创造长远的、实质性的价值。这种短视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并购效果不佳,甚至可能给企业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无论是监管层还是企业,都需要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坚守自己的立场和价值观,确保决策能够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05淘汰机制不够健全

监管者有责任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于那些达不到标准的上市公司应该坚决淘汰。然而,现实情况是中国股市的淘汰机制尚不够健全,易进难出、易上难下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已经从单一业绩标准扩展到多重标准,这有利于市场形成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机制,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种变化对淘汰机制的影响尚不明显。这意味着一些质量不佳的上市公司仍然能够在市场中存活,甚至可能通过不当手段维持上市地位,从而损害了市场的整体质量和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完善淘汰机制,需要建立更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市制度,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进入市场并保持上市地位。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退市公司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防止其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退市责任。

06治理结构的缺陷

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权力过度集中、利益输送等问题频发,这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对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资监管和证券市场监管之间的冲突尤为突出。国有股东直接任命上市公司高管、越权或跨层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同样,民企公司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当实际控制人一人身兼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多个核心职位时,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这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和利益冲突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市公司需要建立真正科学完善的治理结构,包括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07服务关系缺失

当前交易所仍然处于监管姿态的高位,而其他市场主体如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则处于相对被动的低位。这种局面并未形成真正的市场化服务关系,限制了市场的活力和创新。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更加平等、互动的服务关系推动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深度合作与交流。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积极转变职能从单纯的监管者转变为市场的服务者和引导者推动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如让各地证监局充分发挥监督管制功能,而让三大交易所发挥制度修订、监管提醒和上市服务的功能,让证券交易所更加市场化,共同推动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与效率,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因此,加强监管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沟通与协作不应仅仅停留在表面的礼节性交流上,而应深入到规则制定、执行与反馈的各个环节中去。监管层需要更加深入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需求与困境,制定出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的监管政策,而非自上而下的一刀切政策。同时,上市公司也需要更加主动地配合监管层的工作,积极反馈市场信息与需求,“履行合同责任”,共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需要重新审视政府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作为监管者,政府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作为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或重要利益相关者,政府又需要平衡好自身利益与市场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这种角色的双重性使得政府在股票市场中的行为变得更加复杂与微妙。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与法律体系来约束与规范政府的行为,确保其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能够得到更加合理与有效的发挥。

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一种层级结构(不是上级和下级的关系),而是建立在监督与被监督,服务与被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市场化关系。

监管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确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使命是为上市公司营造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司可以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享有公平的进出市场的机会。监管机构还积极引导和激励市场关注那些表现卓越、诚信经营的“好学生”,并给予他们更多的市场资源与支持,从而推动市场整体的质量提升。

同时,对于那些违法违规、业绩低劣的“差学生”,监管机构则应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止他们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这包括对违规公司进行严厉惩处,直至其退出市场,以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防范。

而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同样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它们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和指导原则,不断提升自身的治理水平和运营质量,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通过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同时也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应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形成一种积极的互动和协作关系。公正是市场交易的灵魂,它是沉默的守护者,时刻提醒我们坚守初心和原则。监管作为捍卫市场公正的利剑,既要刚猛有力,又要充满人文关怀,既要严格执行法规,又要悉心引导市场参与者。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繁荣的基石,承载着无数投资者的梦想与期望,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既然有幸跻身市场之中,更应珍视这来之不易的机会,恪守规则,在法律框架内创造价值,而非践踏法律、损害他人尊严以掠夺财富。市场或许只看重利益,但人类社会需要温情和信仰。唯有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实现长久发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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